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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有关药物检验工考试,以下是“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请考生查看!

第一百一十八条,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以上即为“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全部内容,更多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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