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的规定,对2014年8月我区准予注册、注销注册及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2014年8月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医师人员名.xls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局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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