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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是2010年8月2日由安徽省卫生厅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下发的。全文共包含六大章节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临床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达到从事某一医疗专业学科所需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等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培训对象:
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学历可放宽至专科。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经费实行政府、单位、社会和个人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基地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申请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具有二级甲等中医院可申请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二级甲等医院可申报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七条培训基地由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根据《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评审认定,报省卫生厅批准。具有博士生、硕士生培养任务的学科及省级以上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可直接申报批准列为培训基地。
第八条培训基地除对本单位住院医师进行培训外,还应承担其他单位选送的住院医师培训任务。
第九条培训基地应根据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严格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条非培训基地医院应根据需要,将住院医师选送到培训基地医院进行培训。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培训学科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执行,暂先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小儿外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6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咽喉科、中医皮肤科、中医肛肠科、中医骨伤科等10个中医学科开展。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第十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训医院的带教医师指导下,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以及《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以从事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专科及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三年,硕士研究生培训时间为二年,博士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一年。
第十三条培训对象出科考核由培训医院组织。结业综合考核由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四条对于达到执业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应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培训学员招收方式:
(一)各培训基地将年度招生计划于前一年6月底前报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统一公布,由各市卫生局组织各医院住院医师的送培工作。
(二)培训医院应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制定招收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培训学员,严格控制招收规模。
第十六条培训方式:
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各项培训。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
按照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标准和要求,完成包括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等方面的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住院医师经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按规定程序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主治医师的必要条件。考核不合格者,继续接受培训或终止培训。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建立省、市、县、培训基地医院四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积极协作,确保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职责的落实。
第二十条省卫生厅成立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其任务是:
1、住院医师培训、考核实施方案和细则的审定、认可;
2、培训基地评审;
3、督导、检查培训工作;
4、组织对培训质量的评估;
5、研究制订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政策和办法。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省辖市卫生局应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培训基地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培训基地上报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等。
第二十二条各培训基地医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科教科、医务科、人事科等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学科人员组成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明确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把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作为医院校验、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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