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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疆自治区学员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为强化医师队伍,提高我国医疗水平,制定了一些政策,新疆自治区根据这国情,引发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疆自治区学员管理试行办法,我们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自治区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卫科教发〔2014〕22号),规范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学员管理,确保住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各住培基地参加培训的学员。

第二章 学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新招收培训对象按录取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

第四条 新招收对象到培训基地报到时,应按规定签订培训协议。对于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双方签订培训协议。

第五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员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培训基地接受培训,培训期间,得到上级医师的指导,完成规定培训计划和内容。

(二)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后,享有执业医师的各项权利。

(四)培训基地未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计划和相关待遇,可向基地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六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培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培训基地管理。

(二)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严格执行培训基地的各项诊疗常规,树立“关怀服务”的职业理念和优良的医德医风,培养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

(三)尊重师长、虚心求教、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积极参加培训基地的各项医疗、培训讨论会(疑难病例、术前、术后、死亡病例等)及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执业能力。

(四)按照规定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参加考试、考核等。将培训信息及时准确填入“自治区住培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章 医疗行为及医德医风

第七条 学员实行24小时住院医师负责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要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对病人实行全面全程负责。了解病人的全面情况,参与病人从入院到出院的全部过程,不间断地观察病情的变化,获得完整的诊疗资料和经验,养成对病人认真负责的医疗作风。

第八条 学员要在培训科室主任的领导下,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根据科室安排承担病房、急诊和门诊一线医疗工作。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学员,不得独立参加病房、门诊和急诊的一线医疗工作。

第九条 对主管病人全面负责,加强对病人的观察和检查。对危重病人及新入院病人要重点查看,参加分管病人的各种特殊检查和手术,对各种病情变化要认真分析思考,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对重要变化要及时向上级医师请示,做到诊断明确、治疗得当。

第十条 按时参加上级医师查房,认真准备查房所需资料,并详细汇报病人的病情及诊断、治疗情况,及时准确记录三级查房内容。

第十一条 做好交接班工作,对危重病人必须用口头方式床旁向值班医师交班。科主任和主治医师查房时,要详细汇报病情和诊疗意见,并做好记录。节假日查看病人,应有相应的病程记录。

第四章 考勤纪律

第十二条 各培训基地制定本基地适用的请销假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学员要遵守各轮转科室的工作制度,服从科室的工作安排,不迟到早退。未经上级部门同意私自离开培训科室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15天者退出培训。

第十四条 学员日常考勤工作由轮转科室安排专人负责,由培训基地的负责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学员因任何原因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轮转科室主任及培训基地负责部门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准假。请假情况要同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将考核制度和考勤与培训学员待遇挂钩,缺勤者按天记扣。培训基地负责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学员的出勤情况,并将结果记入年度考核中。如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给予延期毕业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因故退出培训者,需向培训基地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获得批准,并退还培训期间食宿、培训等相关费用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本次报名、录取资格;对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等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十八条 住培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 按要求完成所有住培计划,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方可申请参加结业考核。对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分数线,并结业考核合格的培训对象,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对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新疆分数线并结业考核合格的培训对象,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注明相应级别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可顺延一年参加结业考核。

第六章 就 业

第二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劳动暨培训合同自行终止。单位委托培养学员完成所有培训任务后必须回到原派出单位服务,社会人学员自行选择就业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下载: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疆自治区学员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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