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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的管理工作包括,必须对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进行考核、指导与监督,有权对协同基地的学员招录、轮转培训、师资带教、考试考核、监督评估等方面工作展开检查,并就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以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停止协同。协同基地必须接受国家级住培基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管理人员应上派至国家级住培基地学习锻炼。国家级住培基地的考核意见在省卫生计生委对协同基地的年度考核中,占不低于30%的考核权重。

第十二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根据各自被认定的专业基地和核定的培训规模,按照全省下达的招录计划,实施招录工作。

第十三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培训方案或者模式应该与国家级住培基地保持一致,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根据培训专业的要求和需要,可以与主基地的进行联合培养,联合时长、联合科室等统筹安排轮转计划,各基地间应充分沟通,确保信息互通,保障轮转计划的合理性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应主动支持和参加国家住培基地组织的住培相关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学员管理,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应根据轮转计划负责住培医师轮转期间的学员具体管理,住培医师轮转信息录入的审核应由轮转所在的住培基地负责。住培培训过程有关档案资料由各住培基地负责留存,住培学员的相关资料应该根据主基地要求提交备案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师资管理,住培基地协同体师资队伍的建设应根据国家级培训基地要求统一进行管理,包括师资资格遴选、教师准入、教师职责应该与国家级培训基地保持一致,并报联席办公会通过,加强各住培基地师资的管理与培训等工作,建立师资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国家级培训基地应统筹住培基地协同体内师资的培训工作,建立住培责任导师认定制度,责任导师应经过国家级培训基地培训。

第十六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过程考核管理,住培基地协同体的住培医师培训过程考核应该与国家级住培基地保持一致,其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根据国家级住培基地具体要求由轮转所在的住培基地负责进行。参加结业考核的学员需要按照国家级住培基地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过国家级住培基地审核通过的学员方可以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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