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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考点2021年儿科主治医师考试疫情防控要求公布啦!

沈阳考点2021年儿科主治医师考试疫情防控要求公布啦!为了帮助各位考生了解,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4月10日、11日、17日、18日举行。为使广大应试人员顺利完成考试,现就考前和考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温馨提示如下:

1.应试人员须了解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的最新通知和要求(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专栏),并严格遵守。考试前密切关注“沈阳市考试院”官网和公众号发布的有关通知通告。

2.应试人员应于考试日前14天完成“辽事通健康码”的申领(微信小程序或“辽事通”APP)。考试日前14天(含考试日)进行自我健康观察,每日通过“辽事通”如实完成健康申报。因个人申报错误导致“辽事通健康码”为非绿码的考生,请立即通过辽宁省卫生健康热线12320提出转码申请,主动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在考试前转为“绿码”。

3.应试人员在备考期间,要做好自我防护。考前 21 天内,应试人员应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要做好自我防护,避免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考试当天,前往考场时要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

4.根据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当天,请应试人员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自觉配合防疫检查并进入考场等候。按准考证上规定时间进入试室,迟到责任自负。

5.考试当天,进入考场时应现场出示“辽事通健康码”,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检测确认正常的(低于37.3℃ )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如发现体温异常(≥37.3℃),需现场进行体温复测。

6.体温复测仍异常(≥37.3℃)、有干咳等呼吸道症状、“辽事通健康码”非绿码或考前 14 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重点关注地区)旅居史的应试人员,应提供考前 72 小时内(或按考场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明确的医学诊断证明或经考场防疫副主考综合研判具备参考条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7.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集中隔离期未满以及因属地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的人  员,不得参加考试。

8.应试人员应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除身份确认需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做好个人防护。应试人员须按要求接受安检,请务必准备好准考证、身份证,携带的手机等禁带物品须存放在试室内指定位置。

9.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的应试人员,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进行报告,经防疫评估后,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应试人员可按照工作人员引导,转移至备用隔离试室继续考试;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应试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转运至医疗机构。

10.应试人员对“辽事通健康码”绿码、核酸检测报告、诊断证明、执行疫情防控隔离措施情况等的真实性负责,自愿承担因不实行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入应试人员诚信记录,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准考证打印时间为3月25日至4月18日考试结束前,应试人员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同时,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应试人员须知”内容。

12.应试人员须于每场考试开考前60分钟到达考场学校,考前20分钟进入试室,开考15分钟后,禁止应试人员入场(以考试楼门为准)。开考60分钟后允许应试人员交卷退场。

13.纸笔作答应试人员须持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只允许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2B书写铅笔、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试室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禁止携带书籍、纸张、文具、笔记、涂改用品、报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录像设备)、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座位,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手机须关机后放置指定位置,不得随身携带。

14.人机对话应试人员须持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进入试室参加考试。禁止携带通讯工具、电子产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禁止佩戴手表和携带任何文具进入座位。手机须关机后放置指定位置,不得随身携带。

15.应试人员在试室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如违反考试纪律,事实认定清楚,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处理。

16.请应试人员务必于考前到考场学校,熟悉考场情况、行程路线,查看试室示意图,确保顺利赴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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