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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用药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的复习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了“孕期用药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如下,希望可以帮助妇产科主治医师考生顺利备考。

1、有受孕可能的妇女用药时,需注意月经是否过期;孕妇看病就诊时,应告诉医生自己已怀孕和妊娠时间,而任何一位医生在对育龄妇女问病时都应询问末次月经及受孕情况。

2、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和适应症。既不能滥用,也不能有病不用,孕妇因为疾病同样会影响胎儿,更不能自选自用药物,一定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已证明对胚胎与胎儿无害的药物。

3、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尤其是在妊娠的头3个月,能不用的药或暂时可停用的药物,应考虑不用或暂停使用。

4、用药必须注意孕周,严格掌握剂量、持续时间。坚持合理用药,病情控制后及时停药。

5、当两种以上的药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疗效时,就考虑选用对胎儿危害较小的药物。

6、已肯定的致畸药物就禁止使用。如孕妇病情危重,则慎重权衡利弊后,方可考虑使用。

7、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结论比较肯定的药物就不用比较新的药。

8、禁止在孕期用试验性用药,包括妊娠试验用药。

上文内容由医学教育网小编搜集整理,想了解更多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信息、复习资料、备考干货请关注医学教育网妇产科主治医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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