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原则
不宜妊娠的处理 ——12周前——做人流、避孕!
继续妊娠的处理原则 ——>12周——防心衰!治心衰!
增加产检次数:
在妊娠20周前,应每2周行产前检查1次;
在妊娠20周后,尤其32周后,产前检查应每周1次;
发现早期心力衰竭,应立即住院。
2.防心衰、治心衰
一般医嘱:情绪、睡眠(≥10h)、体重增长(不超过12kg)、饮食(高蛋白、高维生素、低盐、低脂);
防治诱因:防呼吸道感染、防贫血(20周后预防性使用铁剂);
心衰处理:地高辛(三不一停——不预防性应用、不主张用饱和量、不用长效制剂、病情好转即停药);
产科处理:原则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后再行产科处理,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终止妊娠的时机:
①心脏病妊娠风险低且心功能Ⅰ级者可以妊娠至足月,如不伴有肺动脉高压的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不伴有心脏结构异常的单源、偶发的室上性或室性期前收缩等。但若出现严重心脏并发症或心功能下降则提前终止妊娠。
②妊娠风险较高但心功能Ⅰ级的心脏病患者可以妊娠至32~36周终止妊娠,但必须严密监护,必要时可提前终止妊娠。
③属妊娠禁忌的严重心脏病患者,一旦诊断需尽快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