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妊娠期高血压、病情未达重度的子痫前期孕妇可期待至妊娠37周终止妊娠。
(2)重度妊娠期高血压及重度子痫前期者
①妊娠不足 26 周的孕妇经治疗病情 危重者建议终止妊娠。
②妊娠28周~34周,如病情不稳定,经积极治疗病情仍加重,应终止妊娠。
③妊娠>34 周的孕妇,存在威胁母儿的严重并发症和危及生命者,应考虑终止妊娠。
④妊娠>34 周的孕妇虽孕妇病情稳定,存在胎儿生长受限并伴有脐血流异常及羊水过少者考虑终止妊娠。
(3)子痫,控制病情后即可考虑终止妊娠。
(4)出现子痫前期的严重并发症。
(5)重度子痫前期发生母儿严重并发症者,需要稳定孕妇状况后尽早终止妊娠。
(6)当存在孕妇器官系统受累时,评定孕妇器官累及程度和发生严重并发症的紧迫性以及胎儿安危情况综合考虑终止妊娠时机。
(7)对已经发生胎死宫内者,可在稳定病情后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