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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妊娠合并心脏病患者的治疗原则是什么?

针对妊娠合并心脏病患者的治疗原则是什么?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如下,请各位考生仔细查看。  

心脏病孕妇的主要死亡原因是心力衰竭和严重的感染。

1.非孕期:

确定是否可以妊娠。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不宜妊娠。

2.妊娠期:

①决定能否继续妊娠:不宜妊娠在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术;妊娠超过12周者应密切监护。对顽固性心力衰竭孕妇应在严密监护下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

②定期产前检查:及早发现心衰早期征象。

3.分娩期: 

心功能Ⅰ~Ⅱ级,可经阴道分娩,第二产程时需助产。心功能Ⅲ~Ⅳ级,可选择剖宫产。

4.产褥期:

产后3天内,尤其24小时内,产妇应充分休息且需严密监护。按医嘱应用广谱抗生素,心功能Ⅲ级或以上者不宜哺乳。不宜再妊娠者,建议1周后行绝育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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