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检验工

初级检验
中级检验
高级检验
首页 > 药物检验工 > 辅导精华 > 正文

产品的召回

有关药物检验工考试,以下是“产品的召回”,请考生查看!

第二百九十八条 应当制定召回操作规程,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百九十九条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如产品召回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

第三百条 召回应当能够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

第三百零一条 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从市场召回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百零二条 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能够迅速查阅到药品发运记录。

第三百零三条 已召回的产品应当有标识,并单独、妥善贮存,等待最终处理决定。

第三百零四条 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产品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情况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百零五条 应当定期对产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以上即为“产品的召回”的全部内容,更多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小编精选
热点推荐: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前往医学教育网APP查看,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