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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学专业和护理学专业卫生高级职称标准条件/评审条件

 

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 2000 ] 114 号)精神,现将《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www.med126.com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学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指导标准。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订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拟申报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根据药学专业的实际情况,药学专业标准条件按三级学科分为:医院药学和临床药学 2 个专业类别。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在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限内,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均为合格。

第七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相应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副主任药师

1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7 年。

2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

3 、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认定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

4 、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认定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

(二)主任药师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发生医疗事故未满 3 年的;

(二)发生医疗差错未满 1 年的;

(三)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第三章 医院药学专业标准条件

第十条 副主任药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药理学、药剂学、生物药剂学、药代动力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天然药化、药事管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对医院药学专业的某个方面有所研究。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条件:

( 1 )调剂及药事管理:掌握与常见疾病有关的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病理生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对合理用药、药物相互作用及药品不良反应等方面有较深入了解;熟悉医院药事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

( 2 )制剂与药检:掌握药剂学、生物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常用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2 、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生物化学、分析化学、微生物学、常见病的基本理论知识。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符合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条件:

( 1 )调剂及药事管理:熟悉医学统计学、药物经济学知识;充分了解《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医院药事管理法规。

( 2 )制剂与药检:熟悉医院制剂生产质量控制程序和操作方法;了解建立质量评价与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掌握常用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保养知识。

3 、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医院药学工作

( 1 )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 40 周。

( 2 )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具有协助上级药师进行科室业务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临床用药的业务指导,并符合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条件:

a .调剂及药事管理:熟练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制剂配制、质量检验等药剂科日常工作;具备解决日常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b .制剂与药检:熟练掌握制剂生产各环节工作规程,具有解决制剂生产过程中关键问题和疑难问题的能力;熟悉医院制剂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各种剂型生产技术要求和医院制剂管理规范;具有控制药检质量的能力;能根据检验结果发现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 3 )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每年为临床服务时间不少于本专业工作时间的 2/3 ,并符合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条件:

a 调剂及药事管理:指导下级药师从事调剂工作,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有组织初、中级药师的教学与培训的能力;经常参与本专业课题研究;开展新业务、使用新技术不少于 1 项,并取得良好效果。

b 制剂与药检:组织医院制剂的生产和检验,对改进制剂生产关键环节及提高制剂生产质量进行评价;考察医院制剂的临床疗效,了解临床对制剂需求情况;积极参与新制剂的研究与开发;主持制剂质量标准的制定;参与新制剂研究开发项目或主持制定制剂质量标准不少于 1 项。

2 、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

每年为下级药师及临床医师开展与医院药学相关的新技术、新知识专题讲

座或授课不少于 2 次;能完成医院安排的相关教学任务;有带教下级药师

不少于 2 名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不少于 1 名的经历。

3 、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具有参与本专业涉及的相关领域课题研究的能力;能承担与本专业相关的理论或技术研究任务;担任主管药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2 篇。

第十一条 主任药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药理学、药剂学、生物药剂学、药代动力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天然药化、药事管理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医院药学专业的某个方面有深入研究。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条件:

( 1 )调剂及药事管理:掌握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病理生理学知识;对医院开展合理用药的理论与实践有深入的研究;熟悉各种医院药事活动的组织管理。

( 2 )制剂与药检:掌握药剂学、生物药剂学、药物分析、分析化学知识;对医院制剂与药检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有深入研究;熟练掌握分析仪器等有关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2 、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生物化学、分析化学、微生物学、常见病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新进展。并符合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条件:

( 1 )调剂及药事管理:熟悉医学统计学、药物经济学知识;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医院药事法规。

( 2 )制剂与药检:熟悉制剂生产质量评价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医院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及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性能和操作规程。

3 、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医院药学专业的某个方面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实践和研究中。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医院药学工作

( 1 )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 35 周。

( 1 )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主持开展有符合本专业发展方向的新技术、新业务或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不少于 1 项,取得明显成绩,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下级药师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并符合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条件:

a 调剂及药事管理:全面掌握药剂科日常工作程序与要求,具有较强的药物评价能力。能组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日常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b 制剂与药检:全面掌握制剂生产各环节的关键问题;具有建立和维护医院制剂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的经验。能组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制剂生产中的疑难问题。

( 3 )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组织、指导下级药师开展日常工作,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能制定本专业中长期工作规划,每年为临床服务时间不少于本专业工作时间的 1/2 。并符合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条件:

a 调剂及药事管理: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具有培养下级药师发。

2 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与医、护、患沟通的能力和较好的文字水平。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工作经历与能力

1 、临床药学工作

( 1 )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 40 周。

( 2 )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 熟练掌握临床所用药品的药理与适应症、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能参与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方案;积极参与并建议临床科室有效、合理用药。

b 具有协助上级药师进行科室业务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临床用药的业务指导。

( 3 )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 参与制定组织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作出准确分析,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对治疗药物监测结果作出科学报告,并依此提出个体化给药方案。

b 每年为临床服务时间不少于本专业工作时间的 2 / 3 ;每年参与临床治疗工作,为医、患提供合理用药咨询,指导医、患合理用药,进行药物干预等工作记录,不少于 400 例次。

c 开展新技术、新业务不少于 1 项,并取得良好效果。

2 、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下级药师及临床医师开展与临床药学相关的用药新进展、新知识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 5 次;能完成医院安排的相关教学任务;有带教下级药师不少于 2 名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不少于 1 名的经历。

3 、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具有参与本专业涉及的相关领域课题研究的能力;能承担与本专业相关的理论或技术研究任务;担任主管药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2 篇。

第十三条 主任药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药理学、药剂学、生物药剂学、药代动力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药事管理学、药物经济学、医学统计学、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病理生理学、微生物学、免疫学、中毒与解救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临床药学专业的某个方面有深入研究。熟悉常见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掌握临床用药的基本特点。

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 、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所从事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的新进展;熟悉本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有较强的医、护、患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病案阅读及文字总结能力。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临床药学专业的某个方面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临床药学工作

( 1 )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 35 周。

( 2 )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 .全面掌握临床所用药品的特点,有较高水平的重大类别疾病用药评价推荐项目不少于 1 项;能独立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能有效地建议临床科室合理用药;对新药有较高的评价能力。

b .主持开展符合本领域发展方向的新技术、新业务或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不少于 1 项,取得明显成绩,并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c .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下级药师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

( 3 )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 .组织下级药师制定药物治疗方案;指导下级药师开展治疗药物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等合理用药工作。

b .每年临床服务时间不少于本专业工作时间的 1/2 ;带领下级药师参与会诊、推进临床科室合理用药,每年为医、患提供合理用药咨询,进行药物干预等工作记录,不少于 300 例次。

2 、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下级药师及临床医师开展与临床用药相关的用药新进展、新知识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 10 次;有带教主管药师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不少于 1 名的经历。

3 、科研

担任副主任药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3 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申请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具备申报条件和相应专业学科的标准条件。本标准条件所要求的工作经历与能力均为担任主管药师或副主任药师期间进行和完成的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六条是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理论知识及学识水平,可通过考试或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查;从事专业工作能力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考核及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查。

第十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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