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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评审要求/评审内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人社发〔20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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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市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全市高、中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其中,申报教师系列的材料受理时间延长至9月30日。需报省高、中级评委会评审的,须于9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地址: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首层);其中,申报教师系列的材料受理时间延长至9月15日。申报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全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参照市高、中级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执行。

(二)评审时间

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于10月份起开展评审活动,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今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分别执行新修订的《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取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获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者,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由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

执行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5号)。

此外,1960年之后出生,申报评审中专、技工学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根据粤人发〔2007〕120号文的规定,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免考职称外语,但仅限于转评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要求不高于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要求的情况。如果原专业技术资格没有职称外语要求,而转评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有职称外语要求;或原专业技术资格虽有职称外语要求,但转评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有更高级别的职称外语要求,则转评时须符合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条件,并提交成绩合格证等有关材料。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考、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的证书(成绩单),在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长期有效;其他有关证书,包括原广东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核发的合格证书、原广州市人事局核发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岗位职务培训证书》,在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不再有效。

(三)申报两个资格问题

申报两个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申报人不得以同样(或部分相同)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不同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并提交反映现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

(四)评前审核问题

我市对申报两个资格、转系列评审、破格评审、高(中)级委托(含受委托)评审、送省评审等情况,一律实行评前审核。申报人所有书面、电子申报材料须由主管部门送我局审核同意(破格或委托评审的须办理有关书面手续)后方可送评委会;否则,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

(五)行业准入或上岗资格

申报评审律师、卫生、会计等实行行业准入或上岗资格的专业,申报人须提交相应的从业、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

从今年起,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申报网站评审、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提供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否则,个人不得申报,单位和评委会不予受理。

(六)市外来穗人员申报评审

未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市外来穗人员,在我市申报评审高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申报及审批发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 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

2. 申报人省外取得的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及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在复印件各页面上说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和加盖公章。复印件要求下同);

3. 通过国家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与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对应的国家统考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

4. 自主流动来穗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社保凭证;

5. 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或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组织调动或军转安置人员提供)。

今后,我市将对市外来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进行统一核查,其资格经核准可视同经广东省批准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享受同等待遇,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三、评委库的调整与评委管理

(一)调整高、中级评委库及评委会设置

今年我市新组建了广州市建筑装饰设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广州市建筑装饰设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室内装饰设计、室外装饰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等建筑装饰艺术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于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自2010年起,其他有关评委会不再受理上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

各高、中级评委会应认真研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并及时进行调整与优化。在开展评审工作前,各高、中级评委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评委库入库委员进行更新与调整。2008年、2009年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委不计数在内,高、中级评委库入库委员人数凡未达到评委会及专业组组成人数3倍以上的,均须按3倍以上的数量要求和规定程序遴选补足入库委员;特别要重视补充混合专业组内各组成专业的入库委员,使之分别达到3倍以上的数量要求。有关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于8月15日前,将评委会专业设置调整、入库委员调整的公文及材料表格、推荐或自荐入库委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同时需登录中国广州人事网“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送,并按要求安排新入库委员的培训等有关工作。9月15日前,要全面完成评委库、评委会设置的调整工作及新入库委员的培训工作。

(二)加大高、中级评委库入库委员社会化遴选力度

根据《关于做好我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入库委员遴选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8〕108号)要求,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评委库入库委员,实行单位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荐申请进入评委库。申请人可登录中国广州人事网(网址:http://www.gzpi.gov.cn)专业技术人员栏目表格下载处下载《广州市()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入库委员申请表》,并于8月15日前按有关要求报送材料。

(三)规范初级评委会的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的通知》(穗人发〔2009〕7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初级评委会的组建管理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各初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需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初级评委会的组建、调整等备案材料按穗人发〔2009〕75号的要求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

(四)评委的抽取

各高、中级评委会委员的组成,除主任委员一人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按规定程序通过“职称申报与管理系统”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最近两年均被抽中担任评委的委员,不再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申请抽取评委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抽取申请及2008年、2009年被抽中并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委名单(须标明其中两年均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委)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同时抄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以便审核和确定具体抽取时间。

(五)评委的考核

为加强对我市评委会评委的管理,规范评审活动,严格评审纪律,应根据《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考核办法》(穗人发〔2008〕109号)的要求,在所有高、中级评委会开展对评委的考核工作,建立评委考核档案和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评委签名和评审会议记录制度,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参加每次评审会议的每位评委实行考勤登记和签名,并按规定要求做好评审会议记录。

四、申报评审工作有关要求

(一)继续全面开展网上申报评审

今年全市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仍采用网上申报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及各有关单位需登录中国广州人事网“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审核和生成有关用表。条件具备的评委会,应通过“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实行“在线评审”。无论采取传统的“线下评审”还是“在线评审”方式,申报人均需通过“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上传“证书、证明材料”;其他材料上传要求,由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评审方式自行确定。

(二)严格审核各项申报材料

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粤人社发〔2010〕177 号的要求,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严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超出受理范围的材料、违反程序报送的材料等一律不予受理和评审;若违规报送或受理,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即使评审通过也不予核准发证。

(三)创新评价方法和服务方式

1. 扩大面试答辩专业范围。2009年我市在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中,试行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市将继续推进全市高评委试行面试答辩工作,计划用三到五年时间,全市高评委全面实行面试答辩。从今年起,我市确定在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建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中推行面试答辩工作。凡申报我市高级经济师资格、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在评委会专业组评审阶段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的组织实施工作及具体操作按《关于在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开展面试答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7号)执行。

2. 在行业协会设立职称业务服务处。自2010年起,我市在广州物流协会设立“广州市物流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业务服务处”,在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设立“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业务服务处”,在广州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设立“广州市工艺美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业务服务处”。“服务处”为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有关专业技术职称提供免费归口代办服务。委托协会为服务对象提供职称政策宣传咨询,对职称评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协助做好职称评定等相关工作。

上述三个协会的民营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按有关要求填报相应申报材料并经法人单位审核后,需通过协会复审后统一向我局或我市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报送。在“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中,三个协会以“主管部门管理员”身份进入系统加具审核意见。三个协会公有制会员单位及人事档案由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仍按原有渠道申报。

(四)及时报送评审工作计划

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制订今年的评审工作计划,并于10月15日前书面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同时抄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

(五)做好评审结果通知工作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向评审未获通过人员及时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对评审通过人员要及时做好评后公示工作。

(六)做好评后材料报送工作

评委会无论采取传统的“线下评审”还是“在线评审”,评后公示材料、评后审核发证材料均要求采取“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报送(纸质材料报送至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为加快审核发证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务必在评委会评审结束后30天内报送下列各项材料;情况特殊的应书面说明,报我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1. 评委考核材料(含评委考勤表、签到表)。

2. 评后公示材料。均通过评审系统进行网上报送,不需报送纸质材料。

3. 评后审核发证材料。网上报送评后公示材料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还需报送下列纸质材料进行核准发证:

(1)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表)原件1份;

(2)《广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中级1式3份,高级1式4份(在评审系统相应功能目录栏下载);

(3)评审通过人员申报材料中的《证书证明材料》(装订成1册);

(4)《评审工作情况统计表》1份(在评审系统相应功能目录栏下载);

(5)评审通过人员总体公示情况及投诉查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各1份;

(6)《贴资格证相片页》(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相片)。

五、纪律要求

2009年度我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违纪违规现象。如少量申报人提供材料时弄虚作假,个别单位审核申报材料时不认真负责,个别评委会存在违规受理申报材料等情况。对此,我们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将予以专门通报。

在今年的申报评审工作中,申报人务必做到诚信自律,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严守诚信承诺;有关基层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评委会委员务必认真履行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本着对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职称工作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好审核、评审关,遵守工作纪律,杜绝违纪违规情况的发生。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实,将对申报者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者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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