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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黑龙江卫生高级职称职务任职资格考核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1年黑龙江卫生高级职称职务任职资格考核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71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 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29号)精神,今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执行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保发[2010]111号),评价方式采取专业技术考核和评审相结合。原“水平能力测试”改为“专业技术考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考核工作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发[2010]111号)规定的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考核成绩当年有效。

(二)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为5月4日-13日。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点击黑龙江省2011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专区,注册后进入报名系统,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在网上填写《2011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见附件2)及上传蓝底数码相片一张;然后从网上直接打印《报名表》。

全省共设15个考点(见附件3)。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正确选择考点,在哈尔滨的中、省直单位(包括省森工总局)考生点击省直考点;省农垦总局的考生,点击省农垦总局考点;各市(地)所属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考生均按属地管理,点击所属市(地)考点。其中,省国资委所属的双鸭山、鹤岗、鸡西、七台河矿业集团公司和齐齐哈尔北钢集团医疗卫生机构的考生,分别在集团公司所在地双鸭山、鹤岗、鸡西、七台河和齐齐哈尔市参加考核。上述单位考生点击相应市的考点报名,资格审查、确认和考场安排、准考证打印等事宜分别由上述五个考点负责。

2、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

考生打印《报名表》,签名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及公示。合格者由审查人员及负责人在《报名表》上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并按黑人发[2008]13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由考点进行报名确认。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时间由各考点自行确定。

省直考点现场确认时间:5月16-17日;地址:省卫生厅国际交流中心(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

《报名表》所填信息及提交的材料,将作为专业技术考核、评审及资格证书制作等的依据,如个人填报信息错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各考点报名确认后,不得更改报考信息。

3、信息上报

各考点务于2011年5月18日前将审核合格并通过确认的人员信息,通过网上报名管理系统提交省卫生厅人事处。《报名表》和考生单位的公示报告留存各考点卫生局备查。

4、《准考证》打印

各考点于6月1日至6月9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集体打印《准考证》,并统一加盖考点卫生局公章后发放。

考生收到准考证后,请仔细阅读、核对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需在 6月10日前,与报名考点卫生局联系。

(三)考核时间和地点

2011年6月11日;具体考核的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考核形式及内容

考核采用闭卷、人机对话形式,总分100分;内容为应知应会的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指定复习用书。

(五)考核收费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规定,每人收取报考费70元(其中,报名费35元用于考点进行资格审查、租用考场等费用,考核费35元用于试题及机考服务费用)。

各考点卫生局要按每人35元标准,将通过确认人员的考核费在确认结束后一周内转帐至省卫生厅。账号:3500061109008905705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红旗支行;户名:黑龙江省医院协会。

(六)考核成绩公布

考核成绩于7月10日左右公布,考生可登陆“黑龙江卫生信息网”进行查询。领取成绩单的时间另行通知。

(七)有关要求

1、报名所需材料

(1)《报名表》;

(2)学历证书;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资历要求

(1)学历要求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评审标准》规定的医(药、护)学、法医学专业相应学历,且与申报专业相符。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各种学业证书、专业证书、修业证书、结业证书、委托培训证书等非国民教育证书,不能作为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如为多层次学历,例如中专、大专、专升本等,应同时提供相关学历证书,不可单独提供最后学历证书。

为加大打假的力度,各地、各单位在推荐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疑义的学历证书,可通过如下方式查询、确认:一是对2001年及以后取得的学历证书,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查询;二是对2001年以前取得的学历证书,要求其提前到省教育厅所属的“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学历认证,并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联系方式: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络服务部;联系电话:0451-82332055、 82280819 、82353558-204、331;联系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8号;网址:www.work.gov.cn。

(2)资历要求

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或省级),应同时提供“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定职表)。中、初级任职时间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3、报考专业要求

报考专业应与《医师资格证书》类别、专业及《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一致;申报单位应与医师执业地点一致。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分别设101个专业(见附件1)。

4、考核要求

考生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参加专业技术考核,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八)组织实施

2011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设立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各考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各考点卫生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

由于今年执行新的《评审标准》,对申报资格和评审条件都有一定修改,且考核方式首次采用人机对话形式,各考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局,要高度重视资格审查及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既要明确各自职责,又要紧密合作,从而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资格审查和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要选派政策水平高、作风正派、熟悉评审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人员,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接收不符合规定、虚假的申报人员材料,违反规定的,将在全省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要认真做好考场、监考等各项考务工作,落实责任制,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一)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地点

材料上报时间8月,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相关要求

1、外语、计算机成绩和免试条件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2、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和《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黑卫科发[2011]88号)执行。申报时,需提供《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

3、卫生支农要求,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黑卫人[2006]42号)执行,申报材料时,除提供《城市卫生支农工作手册》外,还应提供反映本人支农工作的佐证材料。

4、工作业绩要求

《评审标准》中需提供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副高要求2份,正高要求3份;提供的科学研究获奖证书、课题研究结题等,应同时提供开展相关工作的佐证材料。

5、同级改职要求

申请同级改职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在新的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拟改任职称的任职标准和条件。同时需考取中级职称后方可申报高级同级改职。对同级改职人员的评价,应以在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为主要依据。在晋升原职称时已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不再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

6、县、乡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要求

鉴于县、乡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时,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均予以了适当倾斜,故申报者身份必须为县、乡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否则不可以申报。同时,上述人员应在县、乡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累计工作十年以上,且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后工作五年以上,方可以调转至市级以上医院。各地、各部门应加大对申报人员身份的审查力度,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违规申报。

7、各地、各部门在评审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五公开、一展示”制度,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毕业学校及专业、学历、现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类别、级别、专业)、医师执业证书(类别、专业、地点)、申报专业等;公示时间:3天。公示期间反映的举报问题,要认真进行核实,发现虚假材料,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公示结束后申报人须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申报人单位主要领导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弄虚作假或纵容包庇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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