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并下载打印《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报名表》,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2月19日至3月10日。报考人员于3月13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
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
苏卫人〔2013〕2号
各市和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有关单位:
经研究,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定于2013年4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地点
2013年4月20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考核、免考及先评后考对象
(一)考核对象
1、符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拟于2013年度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2012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中的先评后考对象;
3、2011年12月24日考核成绩未达到2012年评审确定的合格标准,拟于2013年申报评审的人员。
(二)免考对象
1、今年考核之日正在援藏、援疆、援助西部省份,拟于2013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从外省、外系统调入,确认我省同级同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
3、已确定为援外医疗队预备队员且2013年执行援外任务、正在援外或完成援外任务回国后未满1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先评后考对象
1、考核之日因公出国人员;
2、报名截止时间之后,从外省和外系统引进、军队转业以及机关流动的人员。
三、考核效用
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是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一项程序,考核结果是评审的重要要素之一。考核成绩可作为申报2013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2011年12月24日参加全省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达到2012年度高评委会确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合格标准60分(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报考除全科医学和中医(全科)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标准55分),可作为申报评审2013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
本次考核成绩达到2013年度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合格标准线的,也可作为申报2014年度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
四、考核内容
(一)考核范围:考核范围参考卫生部标准条件中要求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不指定考核用书。
(二)考核专业:共99个,详见《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设置表》(以下简称《考核专业设置表》,附后)。
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执业医师为临床类别的人员,原则上应报考全科医学专业,执业医师为中医类别的人员,应报考中医(全科)专业。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现岗位是放射诊断、心电诊断、超声诊断的,可另选《考核专业设置表》中的相应专业。申报社区预防保健、社区药学、社区护理、社区医疗技术专业的人员,可另选《考核专业设置表》中的相应专业。
申报护理学专业正高级资格的人员,可根据从事岗位选择护理学(代码047)或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危重症护理(代码048至051、124)等专业报考。申报护理学专业副高级资格的人员仅限报考护理学(代码047)专业。
(三)考核形式:采用卫生部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题型均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系列多项选择题。试卷总分为100分,考核时间为2个小时。
(四)考场设置:各市卫生局和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省辖市设立考场。
五、组织实施
江苏省卫生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六、报名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要求
1、报名: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并下载打印《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2月19日至3月10日。
2、报考人员于3月13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到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具体确认时间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确认报名资格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报考全科医学、中医(全科)和另选社区卫生类专业技术资格相应考核专业的人员,所在单位须提供其工作单位的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各市审核报名人员报考资格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全省报考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29日。资格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可于2013年4月10日起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相关政策要求
1、凡报考医、药、护、技和医学工程等专业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2、报考专业须与申报评审专业一致。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所报考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类别相一致。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一致的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报考全科医学或中医(全科)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全科医学专业注册证书。上述报考人员可按照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全科医学专业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医〔2012〕11号)要求,申请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工作,拟由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平转或晋升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可选择报考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代码039-043)的相应专业,2014年起,须提供临床医学检验专业的低一级资格。
3、报考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
报考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原则上应提供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
报考药学类专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学类(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的,可作为报考的学历依据。
报考医技类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的学历。
4、2001年全国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以来,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而由地方评审取得中级资格的,或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但由当地确定地区考试合格标准取得中级资格的人员,均须先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的中级资格,方可报名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升格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江苏省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申报和评审相应专业卫生高级资格。参加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核须报考非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相应专业。取得的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6、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不再作为报考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学历依据。
江苏省卫生厅
抄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附件: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设置表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执业类别 |
|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执业类别 |
1 |
001 |
心血管内科(心电诊断) |
临床 |
53 |
058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技) |
|
2 |
002 |
呼吸内科 |
临床 |
54 |
05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技) |
|
3 |
003 |
消化内科 |
临床 |
55 |
06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技) |
|
4 |
004 |
肾内科 |
临床 |
56 |
06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技) |
|
5 |
005 |
神经内科(脑电诊断) |
临床 |
57 |
062 |
卫生管理 |
|
6 |
006 |
内分泌 |
临床 |
58 |
063 |
普通内科 |
临床 |
7 |
007 |
血液病 |
临床 |
59 |
064 |
结核病 |
临床 |
8 |
008 |
传染病 |
临床 |
60 |
065 |
老年医学 |
临床 |
9 |
009 |
风湿病 |
临床 |
61 |
066 |
职业病 |
临床 |
10 |
011 |
普通外科 |
临床 |
62 |
067 |
计划生育 |
临床 |
11 |
012 |
骨外科 |
临床 |
63 |
068 |
精神病 |
临床 |
12 |
013 |
胸心外科 |
临床 |
64 |
069 |
全科医学 |
临床 |
13 |
014 |
神经外科 |
临床 |
65 |
070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技) |
|
14 |
015 |
泌尿外科 |
临床 |
66 |
071 |
中医内科 |
中医 |
15 |
016 |
烧伤外科 |
临床 |
67 |
072 |
中医外科 |
中医 |
16 |
017 |
整形外科 |
临床 |
68 |
073 |
中医妇科 |
中医 |
17 |
018 |
小儿外科 |
临床 |
69 |
074 |
中医儿科 |
中医 |
18 |
019 |
妇产科 |
临床 |
70 |
075 |
中医眼科 |
中医 |
19 |
020 |
小儿内科 |
临床 |
71 |
076 |
中医骨伤科 |
中医 |
20 |
022 |
口腔内科 |
口腔 |
72 |
077 |
针灸科 |
中医 |
21 |
023 |
口腔颌面外科 |
口腔 |
73 |
078 |
中医耳鼻喉科 |
中医 |
22 |
024 |
口腔修复 |
口腔 |
74 |
079 |
中医皮肤科 |
中医 |
23 |
025 |
口腔正畸 |
口腔 |
75 |
080 |
中医肛肠科 |
中医 |
24 |
026 |
眼科 |
临床 |
76 |
081 |
推拿科 |
中医 |
25 |
027 |
耳鼻喉(头颈外科) |
临床 |
77 |
082 |
中药学 |
|
26 |
028 |
皮肤与性病 |
临床 |
78 |
083 |
职业卫生 |
公卫 |
27 |
029 |
肿瘤内科 |
临床 |
79 |
084 |
环境卫生 |
公卫 |
28 |
030 |
肿瘤外科 |
临床 |
80 |
085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公卫 |
29 |
031 |
放射肿瘤治疗学 |
临床 |
81 |
086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公卫 |
30 |
032 |
急诊医学 |
临床 |
82 |
087 |
放射卫生 |
公卫 |
31 |
033 |
麻醉学 |
临床 |
83 |
088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32 |
034 |
病理学 |
临床 |
84 |
089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33 |
035 |
放射医学(医学影像) |
临床 |
85 |
090 |
寄生虫病控制 |
公卫 |
34 |
036 |
核医学 |
临床 |
86 |
091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公卫 |
35 |
037 |
超声医学 |
临床 |
87 |
092 |
卫生毒理 |
公卫 |
36 |
038 |
康复医学 |
临床 |
88 |
093 |
妇女保健 |
公卫 |
37 |
03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
临床 |
89 |
094 |
儿童保健 |
公卫 |
38 |
04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
临床 |
90 |
095 |
微生物检验技术(技) |
|
39 |
04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
临床 |
91 |
096 |
理化检验技术(技) |
|
40 |
042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
临床 |
92 |
097 |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技) |
|
41 |
043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
临床 |
93 |
099 |
口腔医学技术(技) |
|
42 |
044 |
临床营养 |
临床 |
94 |
100 |
医学工程(副高) |
|
43 |
045 |
医院药学 |
|
95 |
109 |
输血技术(技) |
|
44 |
047 |
护理学 |
护士 |
96 |
113 |
中医(全科) |
中医 |
45 |
048 |
内科护理(正高) |
护士 |
97 |
119 |
介入治疗 |
临床 |
46 |
049 |
外科护理(正高) |
护士 |
98 |
120 |
重症医学 |
临床 |
47 |
050 |
妇产科护理(正高) |
护士 |
99 |
124 |
危重症护理(正高) |
护士 |
48 |
051 |
儿科护理(正高) |
护士 |
|
另选 |
社区预防保健 |
公卫 |
49 |
052 |
病理学技术(技) |
|
|
另选 |
社区药学 |
|
50 |
053 |
放射医学(医学影像)技术(技) |
|
|
另选 |
社区护理 |
护士 |
51 |
055 |
核医学技术(技) |
|
|
另选 |
社区医疗技术(技) |
|
52 |
056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技)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