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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

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人通〔2006〕92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在黔单位: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 《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 《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6号) (以下简称《评审标准条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已报卫生部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与《评审标准条件》一并贯彻执行。《实施细则》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一步完善。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卫生厅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贵州省《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职称工作改革的精神,按照职称工作进入经常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为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制度,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使职称工作逐步向评价社会化、用人聘约化、管理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必须符合《评审标准条件》的总则,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专业标准条件。

第四条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

守劳动纪律和医疗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履行“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2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3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4遵照中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者,必须有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经历。

5完成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

6答辩考核获良以上等次(答辩考核办法另发)。

7从本次评审工作的时间上溯到规定的任职年限,每年年度考核应获优秀或称职等次,并无下列情况之一:

(1)发生医疗事故(从发生事故的当时计算);

(2)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从发生事故的当时计算);

(3)连续病休半年以上或累计一年以上(工伤除外);

(4)连续事假三个月以上或累计半年以上;

(5)违犯医德医风有关规定并经查实者。

(6)申报中弄虚作假,包括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发生此类情况者延期三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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