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5〕2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及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为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对评审结果的知情权,现就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其中,评审通过人员的通知方式,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6号)规定进行;评审未通过人员的通知方式,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向申报人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样式附后)。
二、参加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获得通过的人员,由承担组织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以适当方式通知申报人;未获通过的人员,由承担组织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向申报人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
三、各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及考核认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文的精神,认真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协助,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