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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政策

2019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政策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医学教育网为大家搜集整理如下:

2019年我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卫生技术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人专〔2000〕27号)有关政策执行;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28号)、《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计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29号)有关政策执行;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津人专〔2000〕33号)有关政策执行,需特别说明的如下:

(一)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申报高级资格,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津人〔2005〕56号)相关要求执行,并于9月2日-9月5日提交《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资格,按照《市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技术系列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卫人〔2016〕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取得科研、教学系列及卫生系列医、药、护、技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获得卫生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按照《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规定执行),转系列(或专业)申报现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

(四)根据《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精神,凡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正高、副高)资格及学历破格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人员,需参加卫生技术实践能力相应专业考试,成绩达合格分数线。考试结果当年有效。

(五)按照《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要求,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的人员及外省市调入未办理我市职称认定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六)按照《关于〈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津人专〔2000〕43号)中第3条(3)项提供专家认可的病历资料,必须是经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统一评估的病历资料。

(七)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资格增设院前急救专业,评审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47号)要求,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资格需参加相应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八)卫生专业技术和卫生事业管理高级资格申报、评审,关于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要求按照《关于调整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评审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相关要求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卫生事业管理高级资格评审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相关要求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卫生专业技术和卫生事业管理中、高级职称聘任条件,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要求由聘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

(九)执行援外、援疆、援藏等支援任务的人员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资格,按照《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对于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专职〔2018〕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资讯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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