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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区域评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十堰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区域评审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分级分类评审改革要求,培养和建设高素质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和《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区域评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19〕12号)的标准,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地区评审申报条件(试行)。

第二条 卫生系列区域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三个级别:其中高级分为正高级、副高级,正高级职务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副高级职务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

第三条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卫生系列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通过实行全国统一考方式取得;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均通过考评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 依法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医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他未实行自主评审的县(市)、区级所属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校医院)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条件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区域评审的基本条件,分为通用条件和农村基层条件。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1次以上优秀。

(三)医师类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医师资格(不含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证书,医师执业时间不含助理医师执业时间。护理类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四)申报评审的专业,须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执业类别范围、水平能力测试专业和级别一致或相近。

(五)基层服务、继续教育、水平能力测试等应符合国家、省里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通用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正高级职务

取得与申报专业类别一致的卫生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达到以下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条件之一:

(1)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或以上,获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2)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3年或以上,获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后,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3)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或以上,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2.申报副高级职务

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取得与申报专业类别一致的卫生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达到以下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条件之一:

(1)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以上,获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聘任中级职务满2年及以上。

(2)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或以上,获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后,聘任中级职务满4年及以上。

(3)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或以上,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聘任中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4)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及以上,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聘任中级职务满7年及以上。

(二)农村基层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正高级职务

取得与申报专业类别一致的卫生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达到以下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条件之一:

(1)获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2)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3年或以上,具备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3)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或以上,具备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4)中医(药)师承取得出师证后从事中医、中药专业技术工作30年,取得中医、中药专业副高级职称并聘任副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药师职务满5年及以上。

2.申报副高级职务

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取得与申报专业类别一致的卫生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达到以下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条件之一:

(1)获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后,聘任中级职务满2年及以上。

(2)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或以上,具备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中级职务满4年及以上。

(3)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或以上,具备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中级职务满7年及以上。

(4)中医(药)师承取得出师证后从事中医、中药专业技术工作25年,聘任主治中医师、主管中药师职务满7年及以上。

(5)全科医生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业绩突出的,由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优先推荐,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

第八条 能力业绩要求

通用能力业绩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申报正高级职务。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知识,能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并应用于工作实践;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参与完成远程诊疗、远程医学教学和全科医学生培训带教工作任务。

2.申报副高级职务。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具备培养本专业下级医(技)师临床工作的能力。

(二)专业工作能力

1、申报正高级职务

(1)主任医师

①临床、口腔类别主任医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35周。对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急症;每年为下级(或同级)医院专业人员专题授课不少于5次,积极传播新知识新技术,具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有带教主治医师不少于3名的经历。

②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主任医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35周。有较丰富的中医诊疗实践经验,正确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在某一专科具有较深造诣;致力于中医事业传承创新发展,注重培养中医人才;每年为下级(或同级)医院专业人员专题授课不少于5次,具有良好的教学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有带教主治医师不少于3名的经历。

③公共卫生类别主任医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具备有效地组织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现场调查和处理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主持制定专业工作的中短期工作规划、协调实施以及效果评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下级(或同级)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5次;有培养主治医师不少于3名的经历。

(2)主任药师

①主任药师

担任副主任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具有协助科室领导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下级药师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并能全面掌握本专业日常工作程序与要求,能参与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方案,积极参与建议临床科室有效合理用药,对用药结果作出准确分析,作出科学报告,并依此提出个体化给药方案;提供近3年内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每年5份问题处方的讨论、处理意见或报告;参与开发新剂型,能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2项以上;每年为下级药师及临床医师开展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5次;有带教主管药师不少于3名的经历。

②中药专业主任药师

担任中药专业副主任药师期间,每年参加临床一线工作不少于35周。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全面指导下级药师进行药品调剂、制剂、加工炮制和医院院内制剂工作;参与开发新剂型,能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2项以上;提供近3年内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每年5份问题处方的讨论、处理意见或报告;每年为下级(或同级)医院专业人员专题授课不少于5次;有带教下级主管药师不少于3名的经历。

(3)主任护师

担任副主任护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总计不少于35周。能对单位护理队伍建设、业务技术和组织管理提出积极有效的建议,能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科护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本专科范围内护理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工作,及时解决关键性问题。具备不少于2个临床科室的管理经验,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或同级)护理人员开展新技术、新知识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5次;有带教主管护师不少于3名的经历。

(4)主任技师

担任副主任技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熟悉医疗设备仪器的技术原理,操作技术熟练;能准确地解决本专业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误差;每年参与对疑难病症讨论不少于5次;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医技人员开展新技术、新知识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5次;有带教主管技师不少于3名的经历。

2.申报副高级职务

(1)副主任医师

①临床、口腔类别副主任医师

担任主治期间,平均每年从事临床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对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掌握及正确应用本专业的各种诊断、治疗技术;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参加科室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等工作。任现职近3年内甲级病历达90%及以上;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医师、进修医师临床工作的能力;每年为下级(或同级)医院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带教3名住院医师的经历。

②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副主任医师

担任主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中医诊疗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能正确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积极参与中医事业传承创新发展,每年为下级(或同级)医院专业人员专题授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中医师不少于3名的经历。

③公共卫生类别副主任医师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具有一定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能力;参与制定专业工作的中短期工作规划、协调实施以及效果评价;每年参加专题项目、专题工作不少于1项,并单独撰写或参与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前2名完成人);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的经历。

(2)副主任药师

①副主任药师

担任主管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一线工作不少于40周。能掌握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药品性状、用法用量;协助上级药师进行科室业务技术管理的能力,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每年参与对临床用药的业务指导、处方点评或疑难病症讨论,并提供近3年内经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每年5份解决疑难病症讨论或处方点评的材料。每年为下级药师及临床医师开展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药师不少于3名的经历。

②中药专业副主任药师:

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每年参加临床一线工作不少于40周。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准确指导下级药师对药品调剂、制剂、加工炮制和医院院内制剂工作;提供近3年内经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每年5份问题处方的讨论、处理意见或报告;每年为下级(或同级)医院专业人员专题授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中药师不少于3名的经历。

(3)副主任护师

担任主管护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一线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总计不少于40周。熟练掌握本专科常见及疑难、危重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配合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具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管理能力;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下级(或同级)护理人员开展新技术、新知识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护士、进修护士不少于3名的经历。

(4)副主任技师

担任主管技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须熟练操作相应的医疗设备、仪器;参加本专业疑难问题解决,能为临床一线提供咨询服务;每年参与医疗报告的分析总结不少于5次,并提供近3年内经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每年3份解决疑难病症讨论、报告分析的材料。有一定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医技人员开展新技术、新知识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主管技师不少于3名的经历。

(三)学术与创新能力要求

1、申报正高级职务

申报人应具有较高的科研创新能力:三级及以上医院(含市州疾控中心)的申报人员应提供本人任职期内发表在统计源期刊上的本专业代表作或在省级学会宣讲的学术论文至少2篇;每年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交流不少于2次;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2项以上;面向基层进行新技术推广运用不少于4次。其他医疗机构的申报人员可提供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代表作2篇,将国内外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2项以上。

2、申报副高级职务

申报人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三级及以上医院(含市州疾控中心)的申报人员应提供本人任职期内发表在统计源期刊上的本专业代表作或在市州级学会宣讲的学术论文至少2篇。每年参加市州级及以上学术交流不少于1次;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面向基层进行新技术推广运用不少于2次。其他医疗机构的申报人员可提供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代表作1篇,将国内外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农村基层能力业绩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申报正高级职务。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国内发展现状和趋势,了解相关学科的新进展,能吸取新成果并应用于基层实际工作,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申报副高级职务。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发展现状和趋势,了解相关学科的新进展,能吸取新成果并应用于基层实际工作。

(二)专业工作能力

1、申报正高级职务。有丰富的基层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较好解决基层本专业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在本单位内主持适宜技术推广,解决基层技术难题,并取得良好的医疗服务效果,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具有培养和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具备较强的临床经验和分析总结能力,能对工作实践经验或本专业实践中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2、申报副高级职务。有较丰富的基层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基层本专业工作中的复杂问题;主动参与适宜技术推广,取得较好的医疗服务效果;具有协助培养和带教下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够主持本院本专业的业务讨论。

(三)日常履职表现

1、申报正高级职务。申报人员须完成单位规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家庭签约服务、健康教育、社区康复、社区护理、社区重点人群保健、社区计划生育指导等专业工作,平均每年在基层卫生健康机构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圆满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群众满意度高。每年在本单位举行本专业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5次以上,经常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对下级卫生计生技术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进行指导与修改。培养带教5名以上下级专业技术骨干。结合本专业实际,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任现职期间本专业典型病案分析或专题技术报告3篇。

2、申报副高级职务。申报人员须完成单位规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家庭签约服务、健康教育、社区康复、社区护理、社区重点人群保健、社区计划生育指导等专业工作,平均每年在基层卫生计生机构临床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圆满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群众满意度高;每年在本单位举行本专业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3次以上;参与主持本专业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培养带教3名以上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专业实际,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现职期间本专业典型病案分析或专题技术报告2篇。

第九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临床(专业)业绩特别突出,临床(专业)或技术应用上有重大突破,为医疗卫生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规定聘任年限后,经2名正高级同行专家推荐,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市州人社(职改部门)核准后,可以逐级破格申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件中关于专业类别的界定如下:

(一)申报人员现有医师类职称的专业类别与所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类别不一致的,其现有职称可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依据,但所申报职称的专业类别须与医师资格执业类别相一致。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要求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

(二)申报通用医师类职称的专业工作时间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算起,不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时间。农村基层类条件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从事专业工作时间可以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算起。从事专业工作时间为有效执业时间,间断或中止执业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关于地域、时间的概念界定如下:

(一)本条件中的农村基层指乡镇(不含城镇)及以下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以及同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包含中心城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街道、社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二)农村基层岗位人员既可以按“通用条件”申报,也可以按“农村基层条件”申报,按照“农村基层条件”评审或全科医生中级满10年认定的,仅限于农村基层范围内使用。

(三)农村基层条件中从事本专业工作指在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累计工作时间。

(四)本条件中所述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计算时间截止到评委会受理材料截止之日。业绩成果、论文等,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五)因工作需要,转换专业技术岗位或到新单位工作,须聘任满1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的,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的有关医疗卫生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概念界定如下:

1.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或相关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2.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全日制”、“脱产”字样的,归为全脱产类学历,此类学历人员聘期须减去学习时间(能提供在职证明材料的除外);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在职”、“函授”字样的,归为在职类学历,此类人员聘期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条件中有关岗位聘任的概念界定如下:

1.实行事业单位管理的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申报上一级职务时,相应低一级职务聘任时间应达到规定年限。

2.本条件所述聘任中级职务指聘任到10-8级岗位,副高级职务指聘任到7-5级岗位。

3.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正、副高级职称后继续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代表作:本条件所述代表作,指可以反映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论文、工作总结等,主编或参编著作、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不计入量化评分。

2.年度工作量:是指申报人员完成本专业的工作量。“双肩挑”人员以及聘用在医院(含疾控中心)内设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兼职履行管理职责且直接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未脱离专业技术工作,近5年每年在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且达到申报高一级职称聘任年限及业绩能力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鼓励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立足于工作一线、艰苦岗位。在同等条件下,长期在急诊、120急救中心、ICU、儿科、产科、精神科等岗位工作的优先;自任现职以来,具有援疆、援藏、援外工作经历或在重大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优先。

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市州职改办发任职资格文、报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备案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消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执业资格、下基层服务经历以及专业技术业绩、科研成果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

(四)申报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相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

(五)上一年度或申报年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12分的。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8号)、《关于开展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5〕12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4〕101号)停止执行。本条件由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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