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深化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公布啦!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职称改革精神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职称改革实际,按照新的改革导向要求,细化政策规定,提出指导性意见,为我省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职称评聘提供政策支撑。二是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发挥职称指挥棒和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医护人员全面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卫生人才队伍,是我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我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九大行动”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公立医院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的重要支撑。三是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自身建设的需求。近年来,原有的职称评价指标笼统,缺乏细化的标准,特别是职称评聘权限下放后,存在评价标准不科学、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不足等问题,根据新形势,通过制定完善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有职称评价体系,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全面发展。
二、制定依据
《通知》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
三、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共6章16条组成。第一章总体要求,明确了我省卫生职称改革的总体导向、主要做法和改革目标。第二章健全职称体系,第一条明确卫生职称类别名称,划分医、药、护、技、研五个专业类别,新增临床研究专业。第二条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做好有效衔接。第三章完善评价标准,第三条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第四条分层分类制定体现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评价标准基础上,省里分类制定医疗、护理、药学、医学技术、中医、公共卫生、临床研究和基层人员评价标准。对省级、市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明确不同的评价导向。第五条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探索建立全省卫生人员职称申报代表作案例库,实行职称申报代表作公开公示制。第四章明确评价导向,第六条主动进修学习。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进修学习经历,相关进修学习情况作为职称晋升的依据,鼓励其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专业特点,积极参加进修学习。第七条鼓励社会服务。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及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其中6个月服务需定点连续完成。第五章创新评价机制,第八条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医、药、护、技初中级职称全部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高级职称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临床研究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高级职称采取评审的方式评价,高级职称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评审。第九条全面开展卫生人才临床能力评价。建立浙江省卫生人才评价数据平台,依托平台开展基于病案首页数据,抓取手术量、手术病种、出院患者并发症发生率、住院患者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等数据,进行智能分析与比对,全面客观评价临床医生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省的执业能力和水平。第十条优化县域医共体职称评聘。根据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和分院的不同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分类设置岗位,分类开展评价。第十一条完善跨系列晋升机制。对近3年来在本校直属附属医院(不含校医务室或门诊部)不间断从事临床工作的高校教师,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申报兼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对已取得且已聘任其他系列职称的人员,符合相关要求,可转评同级别卫生专业职称。第六章深化自主评聘改革,第十二条强化自主评聘导向。以优化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设置、强化岗位管理和业绩考核为基础,以公立医院公益性为导向,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第十三条优化岗位管理。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岗位说明书和评聘标准,细化岗位管理,建立完善单位聘期考核制度。第十四条建立自主评聘准入和退出机制。新增自主评聘单位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建立自主评聘单位退出机制,三年中曾在年度职称复审或在质控管理工作中受到2次告诫或1次严重告诫的,收回自主评聘单位职称评审权限。第十五条完善同行评价机制。建立省市级三甲医院职称申报同行评价机制,申报材料至少外送三名同行专家匿名评价。同意推荐数低于三分之一的,不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第十六条强化监督管理服务。通过巡查复审组、质控专家组检查抽查以及质询、访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各种形式,对自主评聘开展情况及通过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附件为医疗、护理、药学、医学技术、中医、公共卫生、临床研究和基层人员8个基本评价标准条件组成,每个标准条件包括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四、政策解读机关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楼思颖
联系方式:0571-87709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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