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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布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通知!
一、关于职称评审工作
(一)持续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科研人员的职称评聘支持力度。鉴于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为激励广大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继续执行有关职称评聘倾斜政策。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一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对投身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要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政策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二)深入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我省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克服“四唯”倾向,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评审标准,优化评审办法和程序,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2021年9月底前力争完成国家已出台改革意见的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标准修订工作。
(三)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价权。继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自主评审。申请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须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确定评审标准并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核准手续后稳步实施。申请自主评审单位提交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四)加强职称评审规范化建设。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申报人员一般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创新创业等特殊规定外应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申报职称人员要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材料,继续落实“个人、单位双承诺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按规定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
严格组织程序。各评委会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评审范围、专业领域、评审层级以及有关程序规则、公布的时间计划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如需要委托其他评委会进行代评的,须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委托程序方可受理。各评委会年度例会一般应于11月底前完成,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开展评审。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束2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正式发文公布。此外,为积极跟进推动我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对现从事专业与所持有职称专业不一致的人员,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外,本着“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允许其按规定条件参评现从事专业的高一级职称。机关单位人员、参公单位人员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享受职称评审“一步到位”政策,“一步到位”政策在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不再适用。
规范职称“评委库”管理。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权限筛选评审专家,实现评审专家动态管理。积极吸纳民营企业高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进入专家评委库。
严肃评审纪律。评审机构应对评审会议全过程记录,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评委会投票结果。职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查实的,按照规定取消申报或评审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评委会,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
2021年,通信工程、经济系列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高级,无人机科学与工程、快递工程、技术经纪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暂不下放到市一级。鼓励和支持围绕我省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开设新的职称评审专业。
(五)提供更加便捷的职称评审服务。各评审机构要及时公布职称评审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职称申报渠道和方式,持续加强职称评审服务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积极探索在例会组织、申报审核、评议答辩等环节的新方式、新举措。鼓励通过申报样例、样表、短视频等方式逐步将文字型办事指南向通俗易懂的多媒体形式转变,积极配合推进职称服务标准化改造。支持和鼓励各评委会通过远程线上答辩、线上评审方式开展职称评审。精简职称申报材料,充分利用省域数据统一共享开放平台,加大政府官方后台核查核验力度。
(六)加快推进职称信息化改革。本着“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各评审机构要认真收集归纳整理历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信息,重点是全面梳理各系列、各层级、各年份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的相关信息,按时统一录入数据库。涉及评委会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形的,由现评审机构协调开展相关工作。3月底前完成2010年至2020年底的职称评审(含省以考代评)数据整理、上报和批量导入工作;力争今年底前完成2009年以前的历史数据整理归集工作。各评审机构一定要压实责任、积极协调,指定专人负责,高质量完成职称评审信息收集、统计、录入工作。逐步完善专家评委库信息、职称政策文件等电子文档,为信息化改革打好数据基础。同时,省人社厅将会同各评审机构建设、测试我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已具备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的评审机构要积极提供职称信息化改革意见建议,协助系统测试。
二、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七)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充分发挥岗位设置在引进人才和激发人才活力方面的作用,各市、省直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人才发展变化动态调整三类岗位结构比例。对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领衔的团队或承担国家、省重点科研工程项目、重大课题研究的事业单位可申请开设特设岗位,特设岗位实行专家引领、依托项目、动态设岗、专人专岗管理,聘用标准应不低于本单位其他同层次人员。支持辽宁实验室、辽宁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等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可采取特设岗位等方式对其引进的人才直接评聘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省直事业单位尚未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结构优化设置工作的,应在5月31日前完成。
(八)严格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干事创业精神、发挥人才效用为目的,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岗位数额择优聘用,逐步建立健全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事业单位没有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新增人员原则上不得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不同等级之间,原则上要逐等级聘用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上一层级或新调入未曾聘用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聘用到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政策性超岗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具备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空额时,要优先纳入岗位管理。
优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标准和管理工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第一获奖者可作为申报评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标准条件。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额,自行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各市评定结果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聘用,并由各市人社部门在每年年底将评聘情况报省人社厅。省直事业单位符合评聘条件的人员采取“即来即办”的方式进行备案聘用。
三、着力落实职称工作服务人才强省战略
(九)突出重点为创新发展赋能。聚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发展战略,围绕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精准实施职称评价和人才培养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鼓励开展中小型科技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在各系列职称评审中,允许企业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对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企业兼职或服务的,经原单位同意,允许其在相应企业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支持柔性引进人才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对引进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其能力、业绩和贡献直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十)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发展领域。各评审机构要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强化技能贡献,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并积极探索在新领域组织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十一)围绕“三篇大文章”等重点领域搭建人才供需平台。省人社厅将紧扣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发展战略,围绕 “三篇大文章”中涉及的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骨干企业人才(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需求调查。请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做好配合,由专人负责,根据企业需要建立人才联系企业制度,及时发布人才(项目)需求信息,积极协助实施“项目+团队”的“带土移植”工程,为引进人才(项目)做好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工作要求,按规定程序逐层上报,在3月下旬前完成公有经济企业人才统计工作。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数据全面准确、真实有效。
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职称)考试和职业资格工作
(十二)确保考试安全和程序规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考试安全管控,执行考试计划,强化工作落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安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做好核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考试制度建设,不断充实和加强考试监督巡视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和考务培训;严肃考风考纪,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考试环境。
(十三)认真落实职业资格目录。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严禁在目录之外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及时跟进目录调整情况并及时公布;改进服务方式,推进证书发放、查验便利化。
对本意见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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