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卫计办字〔2019〕14号
各旗县区卫计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市肿瘤医院、赤峰安定医院、各民营医院: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8〕12 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着《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加强实施继教项目的管理和继教学分的管理,健全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全覆盖,提高继教学分达标率,完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工作任务。
联 系 人:冯庆刚
联系电话:58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