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某些国家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
2009-07-14 20:07 来源:医学教育网
(一)
护理人员继续教育的目标是作为基础护理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完善。然而,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卫生管理体制不同,对护理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形式也很不相同。一般地说,欧洲各国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均按本国护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继续教育的目标和职能,主要有以下5类:
1.继续教育作为基础护理教育的继续,为在职护理人员的专科化提供了教育训练的机会,其目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是培养专科护士。通常规定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护士,经过几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在职或离职学习,使其熟练掌握某一专科护理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完毕并通过考试,授予专科护士证书。这是欧洲各国普遍提供的课程,是继续教育的重点。
2.继续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和专科训练的补充,其目标是促进护理人员的知识更新,以便跟上医学科学的进步。这是护理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员继续教育中涉及面最大,人数最多的一个领域。
3.继续教育为在职护理人员的职务晋升提供了补课教育的机会。在这类继续教育过程中,主要是提供理论课程。例如在比利时,1960年的法律规定,医院培训的护理员,经一年的继续培训,可以晋升为医院护士,并授予医院护士执照,民主德国规定,助理护士经一年的在职进修,可以晋升为专利助理护士,在希腊,按照1970年的法律,具有五年工作经验的助理护士,经28个月的进修培训,可以晋升为正式护士等等。
4.继续教育作为资格鉴定考试的附加要求。由护校毕业,但执照考试没有通过,或在职护理人员因各种原因中途停业,或因故被医院除名,经一定时期以后,为了取得执照考试资格,主管当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先参加一段时间进修学习。
5.继续教育为在职护理人员改换专业作准备。例如,意大利在1971年公布的一项法令中规定,持有证书的护士,如果希望改行做卫生访视员,她必须接受为时10个月的专科进修;卢森堡1969年公布的法律规定,具有两年工作经验的护土,如果希望做公共卫生护士则需接受两年的专业进修。
(二)
护理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就大多数欧洲国家来说,均通过本国的护理法对此作出规定,并由政府或非政府机构指定具备一定培训条件的学校或医院来执行。从组织形式上看,大致上可以分成两种类型,即以医院为基础的在职进修学习制度和以学校为基础的离职进修学习制度。
在苏联和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某些国家,基本上实行以在职培训为主,兼顾离职学习的继续教育制度。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均由卫生部统一规划,并由政府指定专门的培训机构,如进修学院、函授学校或夜大学等来承担。从70年代初开始,苏联政府规定,在职中级卫生人员每3~5年必须接受一次进修学习,每次学习时间为5个月。在乌兹别克共和国进修学院,每年向包括护士、助产士和医士在内的各类中级卫生人员提供的继续教育课程多达30余种。在捷克斯洛伐克,卫生进修学院由教育文化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专利护理的培训期限为2年,随后进行考试。完成专科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培训以后,各级卫生局还通过举办进修班、讲习班、专题培训及短训班等形式,为中级卫生人员提供学习新知识的机会。根据1971年8月3日公布的法律,分配到特定专业工作的护理人员,工作2年以后可以参加中级卫生学校指定的课程考试,考试及格,颁发相应的证书。波兰政府于1976年7月16日公布的法令,规定护士必须分配到指定医院工作2年,同时规定,在医院外工作的护士,每5年必须到医院接受一次进修学习,由医院负责制订相应的课程。因此,从组织管理上看,苏联及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对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已成为卫生事业计划的一部分。
西欧各国,对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主要由非政府机构负责,但同政府卫生部或其他部密切合作,专业进修主要在医院中进行,对医院教育机构的设置、专科培训计划以及教学人员的数量均由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教学质量的管理主要由各护理团体负责。在英国,有关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由总护理委员会负责,有关各类护理人员的培训标准、考试和注册,医院培训的条件均由这一委员会作出规定,各医院要定期向总护理委员会报告、在奥地利,1969年10月通过的法令规定,每一名护士均应当有机会参加进修教育,并规定“旨在提高护士和医疗技术员知识水平的课程应由具有必要设施和教学人员的医院负责”。“这种课程的负责人必须是一名医生,他对这方面应当具有专门的技能。参加继续教育课程的人只限于合格的护士和医技人员,每一种课程必须包括至少12小时的讲课。课程设置应当同受训者的本职工作有关”。这一法令还规定专业进修可分三类,即专科护士、护理教育和护理管理。专科护理的培训时间为4个月,总学时的1/3用于理论培训;2/3用于实践训练。护理教育进修课程的总学时为600,护理管理进修课程的总学时为400。
(三)
总的说来,欧洲各国对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已经逐渐引起政府和各专业团体的重视,大多数国家对护理人员的毕业后专科化进修教育已经通过立法程序予以确认。但是,以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为目标的继续教育,从发展趋势来看,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完善,并已形成制度,纳入卫生事业计划。在其他欧洲国家,除少数例外,目前的状况还不能认为是满意的。WHO欧洲办事处的报告曾提到,其主要问题是:护理人员对接受继续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育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动机,缺乏完善的继续教育课程方案,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不足,对接受继续教育的护理人员缺乏奖励制度,以及由于护理人员不足,尽管政府或护理团体对护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有法律上的要求,但无法安排她们参加进修学习。因此,要使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家医师继续教育那样有组织地进行,还需要做许多工作。
然而,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对助产士的继续教育,除瑞典外,其他欧洲国家已经从自愿参加向法定参加的制度化发展。法律规定,助产士在职业生活时期应定期参加进修学习,不参加进修学习者,主管部门有权暂时中止其从业的权利。在奥地利,法律规定助产士每5年必须到地方当局指定的培训中心接受一次进修学习,不完成规定的进修学习,地方当局将暂时中止其从业执照。在波兰,助产士每5年必须参加一次进修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习。但是,自1976年以来,只要求在医院外从事产科服务的助产士要定期参加进修学习,时间是每5年3周。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总助产委员会规定,助产士每5年必须参加一项进修学习。WHO欧洲办事处在一项报告中也指出,目前欧洲有400多万护士,约占世界护士总数的1/3,为了提供高质量的卫生服务,各成员国应当为她们的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投入资金,以便提高她们的能力。因此,可以相信,在今后若干年内,欧洲地区包括护士、助产士和其他辅助卫生人员在内的继续教育将有较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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