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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含义及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继续教育主要通过学习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以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及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初级(师、士级)卫生技术人员及乡村医生(参加卫生部规定的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或研究生培养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高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及乡村医生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分为: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作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向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各区县(自治县、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育委员会审定面向本地区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教育项目。

  5、自学和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活动。

  三、继续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活动实行学分制,按活动性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Ⅰ类学分,授予: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国家级项目继续医学教育

  2、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由授权单位组织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作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向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Ⅱ类学分授予:

  1、经各区县(自治县、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育委员会审定面向本地区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教育项目。

  2、自学和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四、学分授予办法:

  1、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该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取得25学分,其中I类学分须达到5-10学分,II类学分达到15-20学分。市级医院的医务人员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2、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如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会议按(4)规定].参加一个月以上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一个月以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以及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作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向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会议按规定4计分].参加1个月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以及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作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向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如专题学习、专题研究、研讨班、学习班等,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4)学术会议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会议 8—6学分 行政区级会议 5—3学分

  全国会议 6—4学分 省级会议   4—2学分

  在会上宣读论文者,按上述标准给分,书面展出和摘要等的作者,按下一级会议最低分给分,仅列题者只记1学分。

  3、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最后写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列题者只记1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音像教材等,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凡到外单位零散进修,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每个月授予5学分,但每次进修最多不超过2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省级刊物       6—4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地级以下刊物      4—2学分

  中国内统一刊号(CN)   8—6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5)凡获各类成果奖,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一等奖 20—16学分 部委级和省级奖

  二等奖 15—11学分 一等奖 12—8学分

  三等奖 11— 7学分 二等奖 10—6学分

  四等奖 9— 5学分 三等奖  8—4学分

  若同一项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版国家级或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录像教材和幻灯片,录像教材A(讲授实录型)、B(讲授与资料编辑型)、C(形象素材编辑型)三类,成品放映时间每10分钟的长度,分别授予1、2、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由医院(或学院、系、所)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3—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1—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4)—(11)均由医院(或学院、系、所)主管继续教育部门负责审查给分。

  (12)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或远程继续教育学习,远程教育的规定授予学分。

  (13)参加本地区、本单位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含市级项目),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2小时授予1学分。

  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1、由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统一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活动的凭证。

  2、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将登记证上的学分数汇总,作为年度考核、聘任、卫生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3、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对继续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活动开展验证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负责所属医疗卫生单位或辖区内厂矿医疗卫生单位的验证工作。重庆市卫生局负责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验证工作。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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