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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7年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07〕13号)

  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落实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配套政策,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暂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鲁卫科教国合发[2001]30号)、《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鲁卫科教国合发[2002]1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8月份对我省有关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期考核对象与标准

  (一)考核对象: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或聘任条件,拟申请参加2007年卫生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试)或聘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周期:本次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周期为5年,即对考核对象在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其中I类学分从2003年7月1日以后开始提出考核要求。

  (三)合格标准: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累计和审验,凡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累计达125分,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认定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1.任期内I类学分要达到以下要求:三级医院、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4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28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20学分。对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I类学分暂不作硬性要求。

  2.2004-2005年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公共必修课程学习且考试合格,并取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验印的相应专业《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学分证书》。

  3.从事临床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药学及检验人员,须参加2006年全省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公共必修课程《抗菌药物和麻醉药品合理应用》学习且考试合格,并取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验印的相应《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学分证书》。

  4.2006-2007年上半年参加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必修课程《医学伦理学》学习,且考试合格,并取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验印的相应《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学分证书》。

  5.中医类执业医师还须参加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程《内经》学习,且考试合格,并取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验印的相应《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公共课程学分证书》。

  上述任期标准为基本要求,各市卫生局或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作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意见及时报我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备案。

  二、组织实施

  (一)2007年各市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局全面负责。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其中,中医药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任期考核工作,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卫生技术人员持个人《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与考核周期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证书及其他有效材料报所在单位进行初审。经单位初审合格后,由县(市、区)卫生局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持上述有关材料集体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局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经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验合格者,可获得《2007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

  (二)任期考核证书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局颁发。

  (三)各市接通知后可直接与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联系证书领购事宜。

  (四)全省考核工作于8月30日前结束。

  三、相关事项说明

  (一)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获得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我厅验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二阶段),可作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根据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卫生支农、在基层工作满半年及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其支农当年按取得规定年度学分25分计算,但其考核周期内的继续医学教育公共必修课程必须考核合格。

  (三)《2007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证书》是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2007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或考试)与聘任的必备材料。

  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是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人事厅《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学分审核、认定,并严格证书发放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省中医管理局联系,并于9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报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省中医管理局。

山东省卫生厅

二○○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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