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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管理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学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控制乱发证书、买卖证书的现象,按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字[2004]27号)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冀卫科教字[2007]36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的管理

  1.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是参加我省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获得学分的唯一凭证。

  2.我省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发放。

  3.各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可预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500本,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1000张;省级和学分证书非统一管理的市级单位可预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300本,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500张。

  4.各单位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发放名单领取下阶段所需的学分证书。

  二、外省(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的认可

  1.外出参加学习的项目必须是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

  2.外出参加学习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撰写1000字左右的学习总结。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需出具外出学习证明。

  4.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学分证书视为有效证书,可计入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档案。否则,视为无效证书,不予认可。

  三、本通知适用于我省所有医疗卫生单位及有关学会。

  四、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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