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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与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和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皖卫科〔2004〕30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现状,为加强管理,进一步做好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和验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在其《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和验证,是对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业务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也是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按照我省制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有关管理规定,在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的基础上,将本地、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验证工作纳入常规管理,同时尽早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进一步规范、有序地进行《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和验证工作。

  二、根据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卫科秘〔2001〕8号),我省2001~2003进行了全省医学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2004年考试暂停。2004年4月、5月,省卫生厅在《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科秘〔2004〕155号)和《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在职卫生人员进行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卫科秘〔2004〕225号)中明确要求:各单位要把该项培训情况登记与考核,考核成绩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在进行《继续教育证书》验证时,卫生技术人员2004年参加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学时数不得少于15学时。2004年8月,省卫生厅和人事厅下发了皖卫科〔2004〕30号文件,原皖卫科〔2001〕8号文件同时废止,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恢复学分制。鉴于上述情况,现将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01~2004年、2005年及以后《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验证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1、2001~2004年度:凡参加全省医学继续教育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者,在有效期各年度内(不包括2005年)视为合格,逐年在其《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和验证;其他人员各年度继续教育情况(包括考试合格证有效期年度外的继续教育情况),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1〕30号)执行,即根据该文件的规定登记与验证其年度脱产学习的继续教育学时数及是否合格。卫生技术人员2004年参加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的情况应专项登记。

  2、2005年及以后:按省卫生厅和人事厅皖卫科〔2004〕30号文件执行,即按学分要求对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登记和验证。其中,对2005~2009年中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者,其I类学分的具体要求为:2005年当年申报者,I类不低于5分;2006年当年申报者,2005~2006年I类学分累计不低于10分;2007年当年申报者,2005~2007年I类学分累计不低于15分;2008年当年申报者,2005~2008年I类学分累计不低于20分;2009年当年申报者,2005~2009年I类学分累计不低于25分(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不低于10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取得)。

  三、对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登记和验证的依据是:

  1、2001~2004年度:取得有效的全省医学继续教育考试合格证者,按原省卫生厅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省人事厅考核培训处下发的《关于做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与验印工作的通知》(皖卫继办〔2002〕1号)的要求验证,个人只需提供全省医学继续教考试合格证原件;其他人员按省人事厅皖人发〔2001〕30号文件执行,个人需提供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活动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可以认定学时的原始资料。

  2、2005年及以后:按省卫生厅和人事厅皖卫科〔2004〕30号文件执行,个人需要提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证书(证明)原件或可以认定学分的原始资料。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每年都应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在其《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各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对有关单位应对有关单位已登记的《继续教育证书》进行审核和验证,具体验证要求、时间等,由各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按省卫生厅和人事厅有关文件要求制定。

  省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只负责对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审核和验证。验证对象为当年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者,验证时间为当年的9月1日至30日的工作时间,验证地点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合肥市永红路15号,省医学会二楼;电话:0551-2826353、2827644)。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验证时,需报送验证报表(见附表)及验证材料:2001~2004年度为全省医学继续教考试合格证原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或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可以认为学时的原始资料;2005年及以后为I类学分证书(证明)原件,II类学分及相关原始资料由单位负责审验。

  如无特殊情况,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的验证工作,不再另行下文通知。

  附表:

安徽省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验证报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序号
姓名
专业
职称
继教证书编号
验证年度及内容
验证结果
备注
 
 
 
 
 
 
 
 
 
 
 
 
 
 
 
 
 
 
 
 
 
 
 
 
 
 
 
 
 
 
 
 
 
 
 
 
 
 
 
 
 
 
 
 
 
 
 
 

注:“验证年度及内容”栏按年度登记内容情况填写“考试合格”或“XX学时”或“Ⅰ类学分XX与Ⅱ学分XX”。

二OO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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