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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参加本专业(三级学科、亚学科)继续医学教育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15个学分;每年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学分不能跨年度累计,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依继续医学教育的不同形式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参加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是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推广项目而获取的学分。其形式主要为: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学习班、研讨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等。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由省医学会、省口腔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省医学协会和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社团组织)按所属关系向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中华社团组织)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别经相应中华社团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等培训的需要,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面向社区医护人员的转岗培训、专项项目培训等。

  (二)ⅱ类学分

  是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或以个人为主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学习活动或成果,其形式主要为: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新手术或疑难手术示范、技术操作示教、新技术推广、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的考察和进修、发表论文、综述、译文和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励、自学专业技术知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等。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材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刊物                                5-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3、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获得的ⅱ类学分不超过5学分。

  2-8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经单位同意,参加在职学历教育者(包括成人专科、本科、研究生、博士),以当年课程考试成绩单或已取得的毕业证为依据,可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学分考核与登记

  (一)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由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学分登记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

  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应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软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并依学分类别,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进行学分登记,并对其学分获取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或电子信息卡和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证明书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和考核依据。

  (二)学分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和要求完成每年的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应随时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进行记录和登记,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及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ⅰ类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五年内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中7、8两项合计不得超过15学分;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超过5学分。

  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ⅰ类学分不得少于8学分,五年内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不得少于5学分;ⅱ类学分中7、8两项合计不得超过15学分;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不得少于5学分,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继续医学教育主管理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办班通知、日程等有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对弄虚作假、滥发学分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国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下发的《甘肃省继续医学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甘卫科教发[2001]第508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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