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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人事局,各地、州、市卫生局、人事局,新疆医科大学,石河子大学医学院,有关厅(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1998年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目前,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区普遍展开,并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为贯彻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文件),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办法》的基础上,由卫生厅、人事厅共同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批办法》和《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授予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附件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批办法

  附件3: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授予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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