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发〔200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各层次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继续医学教育辅导课程
新课上线
单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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