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继委办发[200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国家级
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试点单位:
为做好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包括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网上公布。网上申报时间为2005年9月1日~9月30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于2005年7月中旬举办有关管理人员培训班,进行具体布置和培训。
在实行网上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同时,各单位仍需报送文字材料。文字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仍分别按学科和属地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有关学术团体可按学科向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上述六个学(协)会对项目进行审定、盖章后,统一报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对项目进行审定、盖章后,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每个项目申报单位只能向一处申报。
三、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学科专业:基础医学(基础形态和基础机能)、临床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和精神病科、口腔医学、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及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四、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200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含备案项目),如在2006年拟继续举办,在申报时只需填写《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并同教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试题、日程表、名册一起参照本文件第一、二条规定的申报时间和程序申报。被批准的备案项目和新审批的项目均作为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于2005年12月底前同时公布(第一批)。2005年9月30日以后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1月31日,经审核批准后,作为2006年第二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公布。
五、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试点单位填写《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备案表》,经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同意,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68792252;联系人:敬蜀青)。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审核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和备案材料,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项目评审部(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2号;邮编:100710;联系电话及传真电话:(010)65244148;联系人:冯秋阳)。
七、2006年新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费每项为100元,备案项目每项为40元(包括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备案项目)。各单位在申报项目的同时,将评审费汇至项目评审部。如评审费未到,视为放弃申报项目。请按以下帐号汇款: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户名:中华医学会
帐号:144551-70
※汇款请注明系国家级继教项目评审费。
八、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二○○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