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十一五”期间,设立一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优势学科基地”),开展内容系统、中医药优势特色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较强的继续教育培训。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十一五”期间,计划择优遴选确定200个优势学科基地,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基地任务
(一)优势学科基地是实施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主要单位,具有实施本学科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授予相应学分的任务。优势学科基地每两年至少应举办一期本学科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培训人员不少于100人。
(二)承担本学科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三)接纳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人才培养专项学员的进修、短期培训。
(四)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中医药培训任务。
三、布点范围
(一)优势学科基地设置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学科(专科)。
(二)布点范围以中医药学科划分为依据,围绕突出中医药优势特色,原则上设立在以下29个学科:
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方剂学、中医医史文献学、中医临床基础、中医内科脑病学科、中医内科心血管学科、中医内科内分泌学科、中医内科肾病学科、中医内科消化学科、中医内科呼吸学科、中医内科肿瘤学科、中医内科血液学科、中医外科皮肤学科、中医外科肛肠学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眼科、中医骨伤、针灸学、推拿学、中药资源学、中药鉴定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化学、中药分析学、中药药理学、临床中药学。
(三)申报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情况,可以同时申报多个学科的优势学科基地。
(四)为突出中医药优势特色,申报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申报上述29个学科之外的学科。
(五)民族医药学科原则上按照民族医药类别进行申报,其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学科所在单位条件
1.申报学科所在单位应为具备条件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
2.申报学科所在单位建有专门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机构。
3.有院级领导分管优势学科基地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分工职责明确。
(二)申报学科基本条件
1.是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或博士授权点等。
2.有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较高,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培训教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本学科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培训教师不得少于五人。
3.近三年举办过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场所、现代化教学设施。
5.有明确的基地负责人,全面负责培训工作,配备有专、兼职的基地管理人员,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分工职责明确。
五、申报、评审程序
(一)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书》,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
(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省申报数量原则上应限制在16个以内,并排序。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择优确定并公布。
六、组织管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优势学科基地的管理。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优势学科基地组织实施工作的管理、审核与监督。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基地进行评审、评估和业务指导。
(四)优势学科基地所在单位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检查与评估
(一)优势学科基地要进行年度自查自评,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基地培训工作进行评估。评估优秀的,予以表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资格。
(三)优势学科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3年。优势学科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半年提出再认证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优势学科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进行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