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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要求,我局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8月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管理细则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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