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张元素:用此(葛根)以断太阳入阳明之路,即非太阳药也,故仲景治太阳阳明合病,桂枝汤加麻黄、葛根也。
又有葛根黄芩黄连解肌汤,是知葛根非太阳药,即阳明药。
太阳初病,未入阳明,头痛者,不可便服葛根发之,若服之是引贼破家也,若头颅痛者可服之。
②李杲:干葛,其气轻浮,鼓舞胃气上行,生津液,又解肌热,治脾胃虚弱泄泻圣药也。
③《纲目》:本草十剂云,轻可去实,麻黄、葛根之属。
盖麻黄乃太阳经药,兼入肺经,肺主皮毛;葛根乃阳明经药,兼入脾经,脾主肌肉。
所以二味药皆轻扬发散,而所入迥然不同也。
④《本草经疏》:葛根,解散阳明温病热邪主要药也,故主消渴,身大热,热壅胸膈作呕吐。
发散而升,风药之性也,故主诸痹。
伤寒头痛兼项强腰脊痛,及遍身骨疼者,足太阳也,邪犹未入阳明,故无渴证,不宜服。
⑤《本草汇言》:葛根,清风寒,净表邪,解肌热,止烦渴。
泻胃火之药也。
尝观发表散邪之药,其品亦多,如麻黄拔太阳营分之寒,桂枝解太阳卫分之风,防风、紫苏散太阳在表之风寒,藁本、羌活散太阳在表之寒湿,均称发散药也,而葛根之发散,亦入太阳,亦散风寒,又不同矣,非若麻、桂、苏、防,辛香温燥,发散而又有损中气之误也;非若藁本、羌活,发散而又有耗营血之虞也。
《神农经》谓起阴气,除消渴,身太热,明属三阳表热无寒之邪,能散之清之之意也如伤风伤寒,温病热病,寒邪已去,标阳已炽,邪热伏于肌腠之间,非表非里,又非半表半里,口燥烦渴,仍头痛发热者,必用葛根之甘寒,清肌退热可也,否则舍葛根而用辛温(如麻、桂、苏、防之类),不惟疏表过甚,而元气虚,必致多汗亡阳矣。
然而葛根之性专在解肌.解肌而热自退,渴自止,汗自收。
而本草诸书又言能发汗者,非发三阳寒邪在表之汗也,又非发风温在经之汗也,实乃发三阳寒郁不解,郁极成热之汗也。
又如太阳汗出不彻、阳气怫郁,其人面色缘缘正赤,躁烦不知痛之所在,短气.更发汗以愈,宜葛根汤治之,郁解热除,汗出而邪自退,此所以本草诸书言发汗者此也。
⑥《本草正》:葛根,用此者,用其凉散,虽善达诸阳经,而阳明为最,以其气轻,故善解表发汗。
凡解散之药多辛热,此独凉而甘,故解温热时行疫疾,凡热而兼渴者,此为最良.当以为君,而佐以柴、防、甘、桔。
⑦《药品化义》:葛根,根主上升,甘主散表,若多用二、三钱,能理肌肉之邪,开发腠理而出汗,属足阳明胃经药,治伤寒发热,鼻干口燥,目痛不眠,疟疾热重。
盖麻黄、紫苏专能攻表,而葛根独能解肌耳。
因其性味甘凉,能鼓舞胃气,若少用五、六分,治胃虚热渴,酒毒呕吐,胃中郁火,牙疼口臭。
或佐健脾药,有醒脾之力。
且脾主肌肉,又主四肢,如阳气郁遏于脾胃之中,状非表症,饮食如常,但肌表及四肢发热如火,以此同升麻、柴胡、防风、羌活,升阳散火,清肌退热,薛立斋常用剂也。
若金疮、若中风、若痉病以致口噤者,捣生葛根汁,同竹沥灌下即醒,干者为末,酒调服亦可。
痘疮难出,以此发之甚捷。
⑧《本经逢原》:葛根轻浮,生用则升阳生津,熟用则鼓舞胃气,故治胃虚作渴,七味白术散用之。
又清暑益气汤兼黄柏用者,以暑伤阳明,额颅必胀,非此不能开发也。
⑨《本经疏证》:葛根之用,妙在非徒如栝蒌但浥阴津,亦非徒如升麻但升阳气,而能兼擅二者之长,故太阳阳明合病,自下利者(葛根汤证),太阳被下,利遂不止,脉促喘汗者(葛根芩连汤证)咸用之。
盖两者之利,为阳盛于外,不与阴交,阴遂不固而下溜,起其阴气,使与阳泱,得曳以上行,则非但使利止,并能使阳之遏于外者,随胃阳鼓荡面散矣。
⑩《药盦医学丛书》:葛根,斑疹为必用之药,亦并非巳见点不可用,痧麻均以透达为主,所惧者是陷,岂有见点不可用之理?惟无论痧麻,舌绛且干者,为热入营分,非犀角、地黄不办,误用葛根,即变证百出,是不可不知也。
又凡伤寒阳明症已见,太阳未罢,得葛根良。
太阳已罢,纯粹阳明经症,得葛根亦良。
惟温病之属湿温及伏暑、秋邪者不适用,此当于辨症加之注意。
若一例横施,伏暑、秋邪得此,反见白瘖,则用之不当之为害也。
⑾《本草正义》:葛根,气味皆薄,最能升发脾胃清阳之气,《伤寒论》以为阳明主药,正惟表寒过郁于外,胃家阳气不能散布,故以此轻扬升举之药,捷动清阳,捍御外寒,斯表邪解而胃阳舒展,所以葛根汤中仍有麻黄,明为阳明表寒之主药,非阳明里热之专司,若已内传而为阳明热症,则仲景自有白虎诸法,非葛根汤之所宜用。
其葛根黄芩黄连汤方,则主阳明协热下利,貌视之.颇似专为里有实热而设,故任用芩、连之苦寒,则葛根似亦为清里之品;抑知本条为太阳病桂枝证医反下之之变,邪热因误下而入里,里虽宜清,而利遂不止.即以脾胃清阳下陷之侯,葛根只以升奉陷下之气,并非为清里而设,此皆仲师选用葛根之真旨。
由此推之,而知《本经》之主消渴者,亦以燥令太过,降气迅速,故虽饮多而渴不解,此药治之,非特润燥,亦以升清。
又主呕吐者,亦以胃气不能敷布,致令食不得入,非可概治胃火上逆之呕吐。
而仅知为清胃生津、甘润退热之普通药剂,则似是实非,宁独毫厘之差,真是千里之谬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