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品应在化疗药物给药结束后24~48小时开始使用。
2.使用本品过程中应定期每周监测血象2次,特别是中性粒细胞数目变化的情况。
3.对髓性细胞系统的恶性增殖(急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等)本品应慎重使用。
4.长期使用本品的安全有效性尚未建立,曾有报导可见脾脏增大。虽然本品临床试验未发生过敏反应病例,但国外同类制剂曾发生少数过敏反应(发生率<1/4000),可表现为皮疹、荨麻疹、颜面浮肿、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及低血压,多在使用本品30分钟内发生,应立即停用,经抗组织胺、皮质激素、支气管解痉剂和(或)肾上腺素等处理后症状能迅速消失。这些病例不应再次使用致敏药物。
5.本品仅供在医生指导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