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品为肠溶片,呕吐率为0.16%,服用用后一般不需要补服。但是如果在服药后2小时内因其他原因产生呕吐,且呕吐物中有药片,建议立即补服一片。
2.本品是用于避孕失误的紧急补救避孕药,不是引产药。
3.本品不宜作为常规避孕药,服药后至下次月经前应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
4.关于本品临床试验的避孕失败率与同类产品的文献报道结果的比较,详见表2。
表2. 本品与同类产品避孕失败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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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产品 |
同类产品 |
同类产品 |
同类产品 |
同类产品 |
同类产品 |
研究机构 |
丹媚(2010) |
英国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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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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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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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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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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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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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1.5mg |
0.75mgX2 |
10.75mgX2 |
0.75mgX2 |
0.75mgX2 |
1.5mgX2 |
0.75mgX2 |
参与人数 |
2566例 |
1021例 |
1022例 |
643例 |
976例 |
1356例 |
1356例 |
失败率(%) |
0.20 |
2.0 |
2.0 |
3.1 |
1.1 |
1.5 |
1.8 |
避孕药的失败率=实际妊娠数/观察总人数×100%;紧急避孕药的有效率 = (预期妊娠数-实际妊娠数)/ 预期妊娠数×100%,其中预期妊娠数是根据妇女每日的自然妊娠率计算,与失败率没有直接关系,而与妇女在生理周期每日的自然妊娠率有关。本品及国家计生委(1993)采用Dixon方法计算避孕有效率,WHO(1998)采用Wilcox方法;WHO(2002)采用Trussell方法。
5.本品可能使下次月经提前或延期。如逾期1周月经仍未来潮,有可能妊娠,应进行妊娠检测,或进一步咨询医师。
6.服药后约3至5周如出现严重下腹疼痛,应及时就医以排除异位妊娠。
7.由于未成年人生殖系统发育不成熟,使用本品前应咨询医师或药师。
8.建议哺乳期妇女服用本品后暂停授乳至少3天,在此期间应定时将乳汁挤出。
9.乳腺癌、生殖器官癌,肝功能异常或近期有肝病或黄疸史、静脉血栓病、脑血管意外、高血压、心血管病、糖尿病、高脂血症、精神抑郁患者以及40岁以上妇女禁用。
10.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11.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2.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3.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