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DA 对化妆品中1,4 -二恶烷含量的调查90年代: 14 ~ 79 ppm
2000年以后: < 20 ppm
美国加洲65标准要求产品中含量超过10ppm必须标注
含如此低含量1,4 -二恶烷的化妆品是安全的,卫浴产品里含有微量的二恶烷不等于有害
中国化妆品标准
根据2007年卫生部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1、4-二氧杂环己烷属于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物质。具体见2007年卫生部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表2(1)化妆品禁用组分441条(第20页)
对原料带入1、4-二氧杂环己烷量未见相关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此指出,2007年2月,卫生部曾就现行化妆品法规中禁用物质的概念专门作出了解释,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要求,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美国相关标准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中规定:按每天平均工作8小时计算,工作环境中空气里的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应不能超过100ppm的浓度。澳大利亚卫生局的官方网站对1,4-二氧杂环己烷的评估技术文件及推荐标准认为,日常消费品中(食品和药品除外),1,4-二氧杂环己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
对化妆品原料带入化妆品的微量二恶烷尚无限量规定。
澳大利亚相关标准
澳大利亚卫生局的官方网站对二恶烷的评估技术文件及推荐标准认为,除食品和药品外,在日常消费品中,二恶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
国家药监局
小帖士:
中国现有化妆品法规对甲醛和1、4-二氧杂环己烷物质的规定
根据2007年卫生部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化妆品中甲醛的最大允许使用量为0.2%(口腔产品除外)(以游离甲醛计),甲醛禁止用于喷雾产品,指甲硬化剂中甲醛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5%(产品中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0.05%时,需标注含甲醛)。除此要求外,对于婴幼儿用产品,在甲醛含量上并未作其他特殊规定。1、4-二氧杂环己烷属于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物质。
2007年2月,卫生部就现行化妆品法规中禁用物质的概念专门作出了解释,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要求,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国外对日常用品中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的看法
化合物是否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取决于其使用量以及使用条件。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FDA就开始了对化妆品中的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进行监测。从1992年至1997年,美国FDA监测到一些化妆品中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达79ppm,但美国FDA认为,这种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中规定:按每天平均工作8小时计算,工作环境中空气里的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应不能超过100ppm的浓度。澳大利亚卫生局的官方网站对1,4-二氧杂环己烷的评估技术文件及推荐标准认为,日常消费品中(食品和药品除外),1,4-二氧杂环己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
二恶烷-主要用途
主要用途:作溶剂
二恶烷最常见的用途是溶剂等,它可以用于生产农药、医药产品、染料、乙酸纤维素、树脂、植物油、矿物油等的溶剂,也用于油漆、清漆、增塑剂、润湿剂、香料等生产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