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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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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卫生部于2001年制定并颁布了如下伦理原则(见【2001】143号文件):

(一)知情同意的原则

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且符合适应证的夫妇,须让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程序、成功的可能性和风险以及接受随访的必要性等事宜,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务人员对捐赠精子、卵子、胚胎者,须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捐赠是无偿的、健康检查的必要性以及不能追问受者与出生后代的住处信息等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维护供受双方和后代利益的原则

捐赠精子、卵子、胚胎者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遵照我国抚养——教育的原则,受方夫妇作为孩子的父母,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享有同正常出生的孩子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父母要离婚,在裁定对孩子的监护权时,不受影响。

(三)互盲和保密的原则

凡是利用捐赠精子、卵子、胚胎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捐赠者与受方夫妇、出生的后代须保持互盲,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须保持互盲。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须对捐赠者和受者的有关信息保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四)维护社会公德的原则

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

(五)严防商品化的原则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证,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应用于有可能自然生殖的夫妇。供精、供卵、供胚胎应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以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助。对实施辅助生殖术后剩余的胚胎,由胚胎所有者决定如何处理,但禁止买卖。

(六)伦理审查的原则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和医学等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并依据上述原理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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