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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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与设施-药事管理与法规

1.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产区布局的要求

(1)生产环境:整洁;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

(2)厂区布局: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2.药品生产厂房的要求

(1)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清洁。洁净室(区)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2)生产区、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3.洁净室(区)的空气净化、压差、温度、湿度、水池地漏、人员进出的规定

(1)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2)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洁净室内空气必须净化,尘粒数和微生物数应定期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4)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5)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Pa,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Pa.

(6)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一65%.

(7)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8)人员及物料出入(不同级别洁净室):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4.对生产厂房设施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1)青霉素类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2)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3)避孕药品:厂房分开,独立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

(4)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

(5)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6)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贮存要严格分开。

(7)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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