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卫生标准的说明:
(1)各类制剂检出大肠杆菌或其他致病菌时,按一次检出结果为准,不再抽样复验,该产品作不合格论。
(2)细菌数、霉菌数不合格者,应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复试两次,以三次检验结果的平均值报告。细菌数、霉菌数任一项不合格时,均作不合格论。
(3)未列入标准的其他剂型,根据其用药途径,参照同类剂型的染菌限度标准执行;药用原料、辅料等原则上参照中药、化学药制剂的有关卫生标准执行。
(4)进口药品的染菌限度,按出口国卫生标准和本标准执行;出口药品按合同规定执行医学|教育网整理搜集。
(5)标准中提到的“药材原粉”是指中药的植物药、动物药、矿物药等药材(包括炮制品)经粉碎而成的粉末。
(6)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中“不含药材原粉的膏剂”是指外用膏药,如:狗皮膏、拔毒膏、伤湿止痛膏等。而“以豆豉、神曲等发酵类药材为原粉的制剂”暂不进行限度要求,是指对细菌数、霉菌数暂不控制。但不包括处方以煎煮的豉、神曲为原料的制剂,其规定的控制菌应符合该剂型的卫生标准要求。
(7)“各类制剂检出大肠杆菌或其他致病菌”是采用《药品卫生检验方法》的检验结论。
(8)凡外观发霉、生虫、生活螨的药品,作不合格处理。液体制剂瓶盖周围有发霉或活螨者,作不合格处理。不合格品无需再抽样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