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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解决扬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目前我市有在册乡村医生4123人,其中男2289人,女1834人。这些乡村医生是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面向城乡基层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并从事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最前沿工作,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中大多已经在基层卫生工作岗位上工作二、三十年,有的已是一辈子。帮助这部分人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是稳定和发展基层卫生队伍,保障群众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也体现了政府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关怀。2007年省社保、卫生、财政等三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7月3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就解决我市乡村卫生养老保险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现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意见如下,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凡具有省颁《乡村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在册乡村医生,可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乡村医生应按不低于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0%进行缴费,其中8%由参保个人承担,12%由县(市、区)及乡镇政府研究解决,并确保到位。

  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先由乡村医生个人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0%全部缴纳,其中12%政府研究补助的部分,根据对乡村医生所从事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任务考核结果予以补助,年终一次性补给,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方可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的规定,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因历史原因,我市未参保的乡村医生年龄较大,对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可采取“前补后延”的办法,向前补缴不得早于1996年1月,补缴办法和标准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进行补缴,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参保个人承担,县(市、区)及乡镇财政根据其在乡村医生岗位工龄长短给予适当补助。通过补缴后参保的乡村医生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不满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但政府考核补助的部分最高补到男65周岁,女60周岁。

  四、至2008年6月30日止,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含10年)以上,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当地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养老生活补助。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工作需要继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当地群众服务并获取报酬的,可按第二条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考核补助的部分放宽到男67周岁、女62周岁止。

  对男满67周岁、女满62周岁且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个人不愿继续缴费的,劳动保障部门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对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离岗的人员,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五、在乡村卫生改革中,已经协议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办法。

  六、为便于管理和操作,各县(市、区)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的形式,以乡镇(街办)为单位组织参保。

  根据以上政策原则,各县(市、区)可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已实施部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已有政策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卫生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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