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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解决乡村医生没有保障的问题,上海市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指导意见》规定,该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或曾执业满10年现已离岗的乡村医生,都将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7月30日从上海市卫生局获悉,从制度设计上解决农村医师的养老问题,这在全国属首创。

  上海市现有在岗乡村医生(指具有相关资质证书的郊区村卫生室医疗执业人员)3000余人,另有2000多位曾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执业满10年、因年龄或其他原因离岗的乡村医生。他们为保障郊区广大农民生命健康、为发展农村基本医疗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过去一直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高龄离岗后生活困难、缺乏基本医疗保障。乡村医生后顾有忧,也造成了乡村医生后继乏人,对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不利。构建农村基本医疗体系,首先要稳定农村基层卫生队伍,要靠根本性的长效制度来保证。《指导意见》明确,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对在岗的乡村医生,由其单位为其按月交纳社会保险费,到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符合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可延续缴费至符合条件,也可按“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联动原则,在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到龄或特殊原因离岗的乡村医生,则既可按照三联动原则纳入镇保,也可采取农保加补贴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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