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乡村医生未来发展道路必然要经历“职业资格”的路程,而如今出现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难道就是为了取代乡村医生吗?!
2017年1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了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公告。其中有两点引发业内人士广泛关注。
一是在天津市、海南省和云南省开展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在天津市、海南省和云南省开展开展医师资格考试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
二是将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考试扩展到24个省。(在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试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考)
一时间,很多乡村医生对于自己是否有必要参加这个“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考试拿不准,甚至有些已经取得了“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村医也在心中打了个问号。
我国的医师是怎么分类的?
医师:古代执掌医务的官,现在指受过高等医学教育或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医务卫生人员。
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执业医师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从此执医有了专门的法律。国家用立法形式规范医师行为,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这对建设一支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和高尚职业道德的医师队伍,保护人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将执业医师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条件大家可以自行搜索),合格后发给《医师资格证》书。但仅仅取得《医师资格证》还不能执业,需要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经注册后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才能在所注册的医疗机构内部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2003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对《条例》颁布时已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规定了两种注册方式,第一种是直接注册,第二种方式是培训、考试注册,这标志着乡村医生的管理已经进入了执业注册阶段。 他们拥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但有效期只有5年而不是《执业医师证》的永久。
这就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师队伍,城乡二元结构,给城市人群服务的“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给农村人群服务的“乡村医生”。
乡村全科助理医师是怎么一步一步提出来的?
1985年1月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决定将“赤脚医生”改为“乡村医生”,规定达到医士水平的称“乡村医生”,达不到医士水平的称卫生员。1月25日,人民日报发表不再使用赤脚医生名称,巩固发展乡村医生队伍一文,至此赤脚医生的历史也就结束了。
1985年2月27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提到,“凡经考核合格,相当于中专水平的赤脚医生,发给‘乡村医生’证书”。这就是乡村医生的由来。
1990年3月,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全国爱卫会颁布《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明确提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各种最低目标其中包括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分别实现60%和50%的所谓”集资医疗覆盖率“。
1991年初,原卫生部颁发了《1991~200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正式提出对乡村医生实行系统化、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简称“两化教育”)。
1998年6月26日,通过了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师考试注册制度,并且根据我国的国情在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以法律形式为乡村医生管理提供了依据。
2001年5月24日,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发布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要加强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力争用10年时间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指出农村卫生机构要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卫生机构的发展根据各地区实际,村卫生室可以集体举办村医联办,也可以个体承办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重申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提倡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以县(市)为单位的大病统筹。
2001年12月29日,卫生部颁布《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规定197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15年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乡村医生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医疗技能,关心他们的生活和成长,对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社会公平,让农村居民获得便捷、价廉、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出台,其中要求“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执业助理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给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并规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至此,大家就明白了,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是个什么了。
在此归纳一下,这个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出现,起码有这么几点作用:
一、解决乡村医生这个临时执照不能永久的问题;
二、解决一些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后不能继续考“执业医师”的问题;
三、或许为“提升职业空间”提供可能性。因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作为一种执业资格将在10年后消失,但作为一种职业将长期存在。
当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开始的消息传出后,很多乡村医生认为,乡村医生就要消失了。其实作为一种“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可能会在10年后消失,但作为一种“职业”,“乡村医生”将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而且还将长期存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是,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上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
因此说作为一种“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可能会在10年后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取代。
但作为亿万农村居民健康的“守护人”,以一种“职业”而存在的乡村医生一定会继续存在下去,因为有人就会有健康需求,乡村医生不可取代,责无旁贷,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