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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考核要更加规范

健康报20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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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卫生部下发了《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对88.2万名乡村医生队伍的考核和管理工作作出了进一步规范。近日,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对新出台的考核办法进行了解读。

  执业(助理)医师不作为考核对象

  据该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布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对象为乡村医生。这意味着约有11.7万名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不用按照这一办法参加考核。

  他说,在考核办法的制订过程中,也有一些地方建议考核对象应扩大到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护士等人员。但考虑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已经对乡村医生的内涵做出了明确界定(即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村卫生室(所)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受《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管理,因此,扩大考核范围的建议未予采纳。

  乡镇卫生院可设考核小组

  他同时提醒说,考核办法已经明确考核的主体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为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监管作用,防止在乡镇卫生院成立考核小组后考核中出现不公平情况;同时,也要避免越俎代庖,替代县级卫生部门直接进行考核。

  职业道德评定要听乡医意见

  新出台的考核办法中,最引人注意的是职业道德评定。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他介绍说,实际上,相关的考核内容在《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已经明确。《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考核的主要内容。

  他表示,按照以上要求,考核内容不仅包括工作数量,还有工作质量。在道德评定中,要注意听取乡村医生的意见,既包括乡村医生本人,也包括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其他乡村医生。此外,还要随机抽查村民的意见。

  不合格者需在6个月内申请复核

  考核办法中规定,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者,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该负责人提醒说,如果暂时没有通过考核的乡村医生,应在6个月之内申请进行再次考核;如果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就会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考核结果要公布

  他同时强调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这里所说的乡镇范围,既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也包括乡村医生所在的村。

  此外,如果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如果超过15天未提出异议,就被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据该负责人介绍,为规范对乡村医生考核的管理, 该考核办法明确要求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的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成其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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