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49号)精神,为了做好我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规范建设全省乡村医生队伍,满足农村基层卫生服务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本次再注册的对象
1、2004年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工作安排的通知》(陕卫基发〔2004〕202号)精神,经过认定或补考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满5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执业注册,连续执业且仍拟继续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乡村医生。
2、2009年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考试补充乡村医生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卫农发[2009]265号)精神,通过考试招录补充的乡村医生,按照首次获得乡村医生资格进行执业注册。
3、下列情况不得进行再注册:
再注册工作不包括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
2003年8月5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没有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也没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不得进行再注册。
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改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管理。
村卫生室更名为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的,应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有关规定执业。
不得将乡村医生注册到已撤销或应该撤销的村级卫生机构执业。
对于乡村医生本人不按要求提出申请的,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视为自动放弃执业资格。以后再次申请到村卫生室执业应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注册程序
1、乡村医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继续执业条件进行审查。
3、符合执业注册条件,拟进行再注册并经过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登记造册,建立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档案。并填写《陕西省乡村医生登记表》(附件:3,一式三份),含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及助理执业医师,逐级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统一编码的通知》(陕卫基发〔2005〕68号)规定进行编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报省卫生厅备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登记备案执业证书编号对应乡村医生本人,进行执业注册,发放执业证书。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广泛宣传,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提出申请。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乡村医生考核,审查申请人资格。2009年11月底前结束。
第二阶段: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登记备案。2009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备案(并附电子版)。
第三阶段:省卫生厅根据备案情况,印发新证。2009年12月底前结束。
第四阶段: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换发(新发)执业证书,2010年元月底前完成。
二、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对乡村医生的再注册,是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依法对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是规范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和落实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任务的重要手段。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和做好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要将执业再注册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契机抓紧落实。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和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结合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目标任务,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配置规划。
(二)广泛宣传,落实责任,确保执业再注册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确保质量和进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域范围内执业再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将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便备查。申请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要按要求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执业注册。由当事人造成的失误,责任自行承担。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失误,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相关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
各地开展执业再注册工作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乡村医生考核和执业注册过程中,违章办事和违法办事,向乡村医生勒索卡要。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布举报、查询方式,认真接待群众的查询,积极听取群众意见,对于群众举报和上访,认真处理,限期给予答复和纠正,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要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学会条例,读懂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熟练的运用条例对乡村医生依法实施管理。每个从业乡村医生都应熟悉条例有关内容,并用条例来指导工作和维护自身权益。
(三)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加强对村级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清理整顿。执业再注册要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业务考评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做好乡村医生的考核,考核方式、考试内容由各县确定,考核结果要造册登记备查。
严格实行乡村医生备案注册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再注册时,必须对应执业证书编号进行执业注册,发放执业证书,并应逐级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备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被取消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填写《乡村医生注销执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在1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卫生厅,取消执业证书编号。对执业证书编号与乡村医生本人备案不符的,上级卫生行政部不予认定执业资格,该乡村医生不得享受补助、培训等一切待遇。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卫生厅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302号)规定的格式和制作要求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执业再注册工作所需经费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复函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43号)执行,由县政府落实所需资金,严禁在乡村医生考核和执业注册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
各地要抓住契机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机构设置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加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强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一村多室,严禁一人执证分散执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村级卫生机构要坚决取缔,对于申请执业注册的人数过多的村卫生室,要采取择优录用等方式控制执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