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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江西省2004-2010年乡村医生教育培训规划》(赣府厅发〔2004〕31号)和卫生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各设区市卫生局在2004年8月30日前,将辖区内已注册在岗乡村医生名单、人数函告江西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

  附件:江西省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实施细则

江西省卫生厅

二○○四年六月八日

  江西省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在岗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我省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以适应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江西省2004-2010年乡村医生教育培训规划》和卫生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培训是指对乡村医生进行以胜任岗位要求为基础,以学习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方法为主要内容,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为目的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乡村医生有参加和接受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要求,负责管理本地区乡村医生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和计划。第六条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江西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基地的管理

  办法(试行)》和全省乡村医生在岗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对全省乡村医生在岗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江西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省乡村医生在岗教育培训业务工作。建立健全省级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师资库,根据省卫生厅制定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并结合我省各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需要,编写培训辅助教材,指导有关卫技人员的在岗培训,承担全省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基地骨干师资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对全省乡村医生在岗教育培训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督导,指导教学和培训工作。负责全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考核与考试;协调全省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工作,收集和交流信息,掌握动态。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乡村医生在岗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各培训基地的资格进行审核,建立健全市级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师资库,并定期组织对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工作的评估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全省乡村医生在岗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和《江西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负责本县乡村医生在岗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培训管理,落实教育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师资队伍,保证培训经费。并按培训计划公布已认可的培训项目、学分数及举办单位名单、时间和地点。同时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乡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要为乡村医生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能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三章培训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根据我省乡村医生的特点,我省乡村医生培训内容重点是更新乡村

  医生的医疗卫生知识和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加强卫生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医疗文书写作及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加强中医药基本知识及运用中医药防治疾病技能的培训。

  第八条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行学分制,每人每年必需完成25学分。其中,按全省统一颁布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和大纲规定的内容,参加集中培训不得少于54学时,计18学分。其余学分计算方法可按照《江西省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学分标准(试行)》执行。

  乡村医生每年完成规定的25学分者,视为当年培训合格。

  第九条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凡乡村医生在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期间,可视为在岗培训,年度考核时应授予规定的学分。

  第四章培训经费

  第十条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经费,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政府补助、集体支持和个人缴纳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乡村医生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师资培训、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以及支持贫困地区的乡村医生教育等方面。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面向乡村医生开展的培训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五章培训的登记与考核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培训实行登记制度。《江西省乡村医生培训登记考核证书》由全省统一印制,乡村医生人手一册。江西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按各设区市上报的乡村医生名单、人数,核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培训登记考核证书》。各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7月30日前,将新增在岗乡村医生名单、人数等资料进行登记,上报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上报江西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

  组织培训活动的单位应详细登记培训内容、形式和参加人员的情况,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分或学习证明。

  第十三条对参加在岗培训的乡村医生进行全省统一培训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考核认定。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将考核合格作为其年度业务考核、执业注册与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培训考核以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根据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笔试、口试、临床技能考核等方法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要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管理,保证培训质量,考试、考核和授予学分一定要严格认真,防止营私舞弊,一经发现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设区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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