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指出,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注册后,方可在聘用的村卫生室(所)执业
1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所村卫生室(所)
《办法(试行)》规定,1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所村卫生室(所)。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所)。每个村卫生室(所)原则上应配备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服务人口2000人以上的可酌情增配。
医学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可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办法(试行)》明确,乡村医生注册后,方可在聘用的村卫生室(所)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所)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村卫生室(所)确无乡村医生接替工作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乡镇卫生院可返聘一技之长的退休村医,返聘期限不超过5年(男村医不超过65周岁,女村医不超过60周岁)。返聘村医直接申请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在其注册的乡镇卫生院下设的村卫生室(所)均可执业
《办法(试行)》规定,乡村医生在其注册的乡镇卫生院下设的村卫生室(所)均可执业,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跨乡域以上执业地点变动的,应申请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地点变更注册,变更地点在县域内的,申请人直接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地点跨县域的,申请人应向原注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后,方可向变更执业地点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每周1天或每月4天到乡镇卫生院开展临床实践
《办法(试行)》指出,新进入村卫生室(所)执业的人员,应接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执业。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每年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乡村医生每周1天或每月4天到乡镇卫生院开展临床实践,在此期间,乡镇卫生院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其所在的村卫生室(所)顶岗并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