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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坚持政府主导,合理整合城乡卫生资源,促进我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扩大乡村医生队伍,向村民提供安全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广东省卫生厅村卫生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以下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农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退休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鼓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凡具有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参加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可以向所在地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考试合格证明,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利用业余时间到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医务人员,应提供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由村医疗卫生机构备案。

  退休后原单位不再返聘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由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乡村医生执业范围为: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合作医疗宣传、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乡村医生不得开展静脉输液工作。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

  五、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具体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

  六、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江门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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