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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乡村医生考核通知书

  根据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卫办发[2008]57号)精神,决定实施公安县第一轮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考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内容 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含乡村医生是否服从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对一体化管理有关规定遵守情况;乡村医生是否完成政府规定的公共卫生职能。

  (二)业务水平考核。包含实践技能考核和理论知识考核。

  (三)学习培训情况。主要指乡村医生是否按照规定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

  (四)规范服务情况。依法执业、诊疗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湖北省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等的执行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三、考核方式和程序

  1、个人述职:由乡村医生本人评定,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以来特别是在本轮考核周期中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医疗、公共卫生、爱国卫生、健康教育、新农合等),取得了什么成效,受到的奖励或处罚,存在的问题等;9月30日前完成个人述职报告并上交当地卫生院。

  2、日常工作考核:乡镇考核小组根据乡村医生在此次考核周期中的日常表现,做出公开、公正、公平的评判。

  3、业务考核和学习培训情况:根据乡村医生在本轮考核周期内参加卫生局组织的培训考试成绩评定,成绩不合格或不按要求参加培训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4、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深入基层,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5、各考核小组综合各项考核,公正的做出考核评判,由考核小组组长在《乡村医生考核记录和初步意见表》上做出结论并签名。10月31日完成并将考核结果报告县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县考核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县考核工作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并作为乡村医生再注册的主要依据;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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