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省卫生厅《浙江省乡村医生考核及再注册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山实际,决定对全市乡村医生进行一次考核和再注册换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乡村医生每二年考核一次,我市2007年已组织过一次考核,今年为第二轮考核,考核时间以2008年1月至2009年7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一)考核对象。2004年取得乡村医生证书以来一直在村级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2006年、2009年二次参加市卫生进修学校培训,并经省卫生厅统一命题考试合格者。
(二)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1.业务考评
(1)工作完成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一般疫病诊治的开展情况。
(2)业务水平。从事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情况。
(3)学习培训情况。参加省卫生厅规划和乡村医生培训,在岗医学学历教育等情况。
(4)规范服务情况。依法执业、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和《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等方面执业情况。
2.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风情况。
(三)考核方式和程序
1.考核方式
(1)个人述职。乡村医生需提供书面述职报告。
(2)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对工作完成情况、规范服务情况等方面,采取日常工作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3)学习培训和业务水平测试。乡村医生在本轮考核期间须参加按照省卫生厅培训计划组织的学习培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职业道德评议。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委员会,其他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2.考核程序
(1)由考核小组(乡镇卫生院)通知到各乡村医生本人。
(2)由考核小组负责考核本片辖区乡村医生,在完成乡村医生的考核后,将考核情况小结报市考核委员会。
(3)市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并公布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接到通知之日在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四)时间安排
考核工作从下文之日起到7月底结束
(五)考核结果及应用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结果”栏。
2.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六)考核领导
为确保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具体人员如下:
主任:祝继友
副主任:金大兴
成员:廖炳有毛友敖姜海霞管寿明朱辉武
徐光兴姜利军黄春法
局医政科负责乡村医生考核日常工作。各中心卫生院成立相应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各片区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二、再注册换证工作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前3个月内向卫生局申请再注册。
(一)再注册换发证时间:定于2009年8月1日至8月20日,各中心卫生院在开展考核的同时,将所在片区原乡村医生证书、再注册乡村医生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统一上报局医政科。
(二)申请乡村医生再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表;
2.乡村医生执证书;
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4.相关学历证明、证书;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村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和村委会推荐证明;
7.村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执业注册期间经两次以上培训合格证明。
(三)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考核不合格的;
2.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5.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6.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的。
三、工作要求
乡村医生考核及再注册换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广大乡村医生认真学习《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组织开展考核、换证和再注册工作,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此项工作。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